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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10?)第8次常》务会议暨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晓光?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审计、环保、人防】、气象、税务、城管!、民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第二章 》 规 划 【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等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规划—放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费、工程施工安全】审查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并协调水、电【。、气等?。部门做好《。。配套:建设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 建 设】 : 第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建设?方式:可采取集中》建设或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二条 ?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金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   采取—配建方式的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商品】房项目中制》订相关指标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适宜《的,项目:提,。出不:低于5%《的配建指《标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销售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内面积以项目!为,单位平均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为《鼓励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高层!、,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套内面积标准小高层!建筑在?上列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高层】建筑在?上列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拆迁还房套【内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等其他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制度、!程序进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实行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房屋交付!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交付前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五章 价—格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销,售基准?价和:上浮幅度实行申报、!审计、核准》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预(销【)售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核算《。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价?格构成?因素等资料确认后】由审:计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审计核定【销,售基准价《并出具?。预审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审报《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和上浮《幅度 《。  按?照本规定《。。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构成因素实行【审定备案制未—。经审:定备:案的:建设成?本费用?一律不得作为—。销售基准价和浮动价!的构成部分》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管理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和利—润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及预售款一律实【行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交付使用 — 第六?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 第二十条 — ,红花岗区《、汇川区和新—蒲新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按程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房申请书》、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  【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后报申请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 (二)审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交其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  (四)公示对】。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示  《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说明复核情况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六,)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予以审批【通过确?认其:资格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七)轮侯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对取得资格的—申请:人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轮!候或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 !   申请人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在准购【时限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办:。理购房手续申请人】在准:购时限期满后—未办理购房》手,续的已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作废如?果仍需购买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市、县(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遵部队现役军】。官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供》应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在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按照届时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 或3》。0%: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取得【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应统!一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出台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按20%缴纳相关】。费用文件出》台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按3!0%缴?纳相关?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房》不予:补缴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统?一按全产权进行【房屋:登记 第》二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营业性房屋!项,目建:设完:成预(销)售时【由项目开发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营业性房屋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优惠!费用后取得全产权】按商品房销售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不低!于土地获得时—同等地段经评估核定!的商业地价;政【府优惠费《用标准按审计机【构出具预审报—告中明确的数—额执行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优】惠费用应《统,一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媒体发《布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信息、销》售价格?。、,项目实施单位、【售房时间、申—购程序等《情况 ? , 第七章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 !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三: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程序、》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国家机关【不,。得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四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基准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集:资建房款统一存【。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已享》受政策性购房或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 第三十六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列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组成—部分由政府统一制】定计划?。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和治理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程序、》标准、?优惠政策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经改造和治】理后的房屋原则上】全部用于拆迁—还房对还房后仍【有剩余?的房源由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第三十九条 —。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拆迁还【。房统一按全产权进】行房屋?登记还?房后的剩余房源按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 ,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依法【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