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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 , ,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10)第8【次常务会《议暨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王:晓光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审计、环保、人!防、气象、税务、城!管、民?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 【 划: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等—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规划放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费、:工程施工安全审查】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并协调水!、电、气等》部门:做好配套建设—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 : 建 设 第!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建设方式可采取集!中建设或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金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 》  采取配建方式】的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商!品房项目中制订相关!。指标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适宜的!项目提出不低于5%!的配建指标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销:售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内面积》以项目为单位平均】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为—鼓,励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高层、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套内面【积,标准小?高层建筑《在上列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高层建筑】在上列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拆迁还房套—内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等其他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制度、程序!进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实行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房屋—交付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交付前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五章 【 价格和资金管【理,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销—售基准价和上浮【。幅度实行申报—、审计、《核准: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预,(销)售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核算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价格构成因【。素等资料确认后由】审计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审《计核定销售基准【价并出具预审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审报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和】上浮幅度 —。  按?照本规定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构成因!素,。实行审定备》案制:未经审定备》案的:建设成?本费用一《律不得?。作为销售《基准价和浮动价的构!成部分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管理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和利润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及预售款一!律实行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交付使用【 第六》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 第二?十条 红花岗【。。区、:汇川区和《新蒲新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按程】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购房申请书、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 :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四)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后》报申请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审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交其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 (四)公示—对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示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说?明复核?情况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予以审批通过】确认其资格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 ,  (七《),轮侯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对取得?资格的申请人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轮候》或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   —申请人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在准购时限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办!理购房手《续申请人在准—购时限?。期满后未办理—购房手续的》已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作废如果仍!需购买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市、县(!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遵部队现役【军官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供应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在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按照届时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 或30》%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取得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应统一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出!台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按20—%缴纳?相关费用文件—出台: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按30%缴纳—相关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房不予补缴》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统?一按全产权进行【房,屋登记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营业性房屋!项目建设完成—预(销)售》时由:项目开发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营业性房屋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优惠费用后》取得全产权按商【品房销售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不低于土地获【得时同等地段经评估!核,定的商业地价;政府!优,惠费用标准按审计机!。构,出具预审报告—中明确的数额执行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优】惠费:用,应统一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 ,第二十九条 — 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媒体发布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信息:、销:售价格、项目实施】单,位、售房时间、【申购程序等情况【 ?第七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程序、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国,家机关不得》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条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四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基】准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集资建房!。款统一存《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已享受政策!性购房或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 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第三十!六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列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组成部?分由政府统》一制定计划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和—。治理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程序、》标准、优惠政策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经改—。造和治理《后的房屋原则上全部!用于拆?迁还房对还房后【。仍有剩?余,的房源由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拆迁还房统一按全】产权进行《房屋:登,记还房后的剩—余房源按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依法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