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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 第51号 】  ?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10)》第8次常务会议暨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晓光《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 ,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审计—、环保、人防、气】象、税务、》。城管、民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 规 划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等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三章 《 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规划】放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费、工程施工安【全审查?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并协调水、电、】。气等部门《做好配?套建设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 】 建 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建设方式可采取】集中:建设或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金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   采取—配建方式的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商品房—项目中?制,。订相关指标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适宜的项目提—出,。不低于5%的配【建指标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销售【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内:面积以项目》为,单位平均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为鼓励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高层、】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套内面?积,标准小高层》建筑在上列》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高层建—筑在上列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拆迁还—房套内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等其?他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制《度、程序进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实【行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房屋—交付:。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交付前—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五章 价格【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销售基》准价和上《浮幅度实行申报【、审计、核准制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预【。(销)售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核算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价【格构成因素等—资料确认后由审计】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审计核定【销售基准价并出【具预审?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审报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和:上,浮幅:度   》按照本规定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构:成因素实《行审定?备案制未经审—。定备案的建设成本】费用一律《不得作为销售—。基,。准,价和浮动价的—构,。成,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管理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和利润  —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及预售款】一律实行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交付!使用 第六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红花【岗区:。、汇川区和》新,蒲新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按!程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 :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二十二条 【。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房申请书、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四)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后报申请《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审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交其】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三)《审核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四)公《示对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示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说明复核情!况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六)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予以审批通!过确认其资格—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七)轮?侯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对:取得资?格的申请人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轮候或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   申》请人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在准购时限—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办!理购房手续申请【人,在准购时限期满后】未办理购房手续的已!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作废如果【仍需购买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   市、县(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遵部队现役军】官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供【应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在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按照届时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 或30%》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取—得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应》。统,一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出:台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按20《%缴纳相关费用文件!出台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按30%缴纳相】关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房不?予补缴?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统一按全《产权进行《房屋登记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营—业性房?屋项目?。建设完成预(—销)售时由项目开发!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营业!性房屋?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优惠费用—后取得全产权—按商:品房销售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不低于】土地获得时》同等地?段经评估核定的【商业地价;》。政府优惠费用—标准:按审计机构出具预审!。报告中明确》的数额执行》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优!惠费用应统一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第二十九条! , 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媒体【发布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信:。息、:销售价格、项目实】。施单:位、售房时》间、申购程序等情】况 第七章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三十一条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程序、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国家机关!不得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四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基准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集资建房款【统一:存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第三十五条— 已?享,受政策性购房—或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八章 》 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第三十【六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列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组成部《。分由政府统一制定计!划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和治理!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程:序、标准、优惠政】策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经改造和】治理后的房屋—原则上全《部用于拆迁》还房对还房后仍有】剩余的房源》由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 ,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拆迁—还房统一《按全产权进行房屋登!。记还房?后的:剩余房源按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 , ,第九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 —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依!法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四十《五条 ?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