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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 第51》号   【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10)】第8:次常务会议暨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晓《光 :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审计、环保—。、人防?、气象、税务、城管!。、民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 规 —划,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等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规划放!。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费【、工程施工》安,全审查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并《协调水、电、气【等部门做好》配套建设《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 建 【 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建设方—式可采取集中建设】或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金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 【  :。 采取配《建方式的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商品:房项目?中制订相关指标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适宜的项—目提出不低于5%】的配:建指标?。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销售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内面积以》项目:为单位?平均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为鼓励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高层、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套内【面,积标准小《高层:建筑在上《列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高层建】筑在上列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拆迁还房套内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等其】他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制度》、程序?进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实行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房?。屋交付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交付前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五章 】。 价?格和资金《管理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销售【。基准价和《上浮幅度《实行:申报、?审计:、核准制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预(销)—。售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核算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价格构成】。因,素等资料《。确认:后由审计《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审计》核定:销售基准《价并:出具:预审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审报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和上浮幅度 !   按照》本规:定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构成【因素:实行审定备案制【未经:审,定备案?。。的建设成本费—用一律不得作为【销,。售基准价和浮动价的!构成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管理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和利!。。润  《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及预售款一!律实行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交付使】用 : :第,六章 ?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红花《。岗区、汇川区和新】蒲新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按程: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购房申!。请,书、: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四)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后报》申请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 (二)审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交其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  (四《)公示?对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示 —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说明】复核情况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予以:审批:通过确认其资格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 ,  :(七)轮侯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对取得资格!的申请人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轮候或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   申!请,人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在准购时】限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办理购房手【续申:请人在准购时限【。期满后未办理—购房:手续的已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作废如!。果仍需购买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   市、县(【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遵部队现役军官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供应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在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按照届时》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 或3》0%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取得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应统一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出台【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按20%缴【。纳相关费用》文件:出,台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按30%缴纳相!。关,费用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房不予—。补缴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统一按全《产权:进行房屋登记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营业性房屋项目【建设完成预(—销)售时由项目开】。发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营业!性房屋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优—惠费:用后取得全产—。权按商?品房:销售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不【低于土地获得时同】等地:段经评估核定的商业!地价;政府优惠费】用标准?按审计?机构出具预审—报,告中明?确的数额《执行: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优惠费用应统—。一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媒体发布—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信【息、销售价格、【项目实施单位、【售房时间、申购【程序:等情况 第【七,章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程,序,、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国家?机关不得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四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基:准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集资建房款统一存!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已享【受政策性购房—或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 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第三十【。六条 ?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列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组》成部分由《政府统一制定计划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和治理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程序、标准【、优惠政策》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经改《造和治理《后,的房屋?原则上全部用—于拆迁还房对还房】后仍有剩《余的房?源由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拆迁】还房统一按全产【权进行?房屋登记还》房后的剩《余房:源按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 市、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依》法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 附 《。 则: 第四十四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