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慕德贵
《
,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政府:融资;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
第六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跟》踪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和单位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然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立项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和竣!工,决算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专》项经费
—。
》第十一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 :。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 《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 ,。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七:)竣工决算》情况;
! (八)》投资效?。。益情况;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 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聘请《人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因?。过错、过《失给审计事项—造成危害的聘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或乱收费的;
】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 :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审】计
《 ,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
,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