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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慕【德贵: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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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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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 , 《 (三)政府融【资;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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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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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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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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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跟踪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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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和单位?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然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立—项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和竣工《决算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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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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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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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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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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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 ?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 :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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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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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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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
? ,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 《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七—)竣工决算情况【;,
【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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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
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聘请人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因过错、过失给【审计事项造》成危害?的聘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或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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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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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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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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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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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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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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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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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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