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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代市长慕德贵【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   《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政府融—资; 《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   《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跟踪》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和单位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然?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立项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和竣工决》算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专项经费 【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 ,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   《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 (七?)竣:工决算情况; 【 ,     (【八)投资效益—情况; 》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 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聘请》人,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因过:错、过失给审—计事项造《成危害的《聘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或乱收费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 》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审【计 《 ,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