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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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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代市长慕德—贵
?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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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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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
》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政府》融资;
!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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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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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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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跟踪!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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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和单位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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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然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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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立项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和【竣工决算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 ?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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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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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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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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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 ?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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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七)【竣工决算情况;
! ? (八)投【资效益?情况;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 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聘请人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因过错、—过失给审计事项【造成危害的聘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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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或乱收费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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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 : 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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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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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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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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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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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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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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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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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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