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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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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慕德》贵
?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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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 , (三)《政府融资;》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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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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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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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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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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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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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跟踪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和】单位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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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然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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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立项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和竣工】。决,算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 :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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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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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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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 ?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 :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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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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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七?)竣:工决算情《况;
】。 ,。 (八)投资—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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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 —。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聘请人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因过错、过【失给审计事项造【成危害的聘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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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或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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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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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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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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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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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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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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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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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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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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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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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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