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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慕德贵 【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政府融资; 【 ?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 ,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  ?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跟》踪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和单位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然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立【项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和竣工决【算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专项经费》 ,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  :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  :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 ,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 ,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七)竣工决算情】况; 《   《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     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聘请人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因过错、过失给!审计事项《造成危害《。的聘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或乱收费的; 】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 ?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审计 — —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