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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慕德贵
—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政府》。融资;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
—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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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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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跟踪【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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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和:单位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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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然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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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立项—。。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和,竣工决?算,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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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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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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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 ,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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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
—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竣工决算情况】。;
【 :(八)投资效益情况!;
?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 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聘请人!。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因过错、过失【给审计事项》造成危害的》聘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或乱】收费的;
【 ?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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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 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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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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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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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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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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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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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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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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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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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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