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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 代市长慕德—贵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 , ,  :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 ,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 ,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跟踪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和单位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然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立》项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和竣?工,决算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专【。项,经费 【 第十一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   ?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    (七)【竣工决算情况—; 》  :  (八)》投资效益情况—;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 :     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聘请人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因过错、过失—给审计事项造成【危害的聘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或乱收费【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 ,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审计 《 ,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