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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代市长慕德—贵,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  ?。  :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政】府融资; 】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  :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  《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跟踪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和单!位,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然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立项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和竣!工,决算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专:项经费 — :。 : 第十一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   》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  ?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 ? , ,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七)竣!工,决算情?况;   】  :(八)投《资效益情况;—。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 ,     —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聘请人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因,过错、过失》给审计事项造成危】害的聘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    《 (:。。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    《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或乱收费的!; :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  《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 第《二,十三条 《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审计 】。 《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