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2016《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民人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全省水!路运输中的枢纽作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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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及其他与—港口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省港》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省航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港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 港口建设和【经营实行《统筹规划、多方投资!、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港口规划分为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七条 《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八条 《 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时【应当:兼顾港口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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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实施
市】。(地:。)、县(市)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 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批:准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 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编《制规划的部门提出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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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划定港口区域(以】下简称港区)港区由!当地:港,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划,定方案报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应当依据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并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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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在港?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持【有下:列文:件
(》一)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明;
【 ,。(二)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关于防汛安全的审查!意见;
(三】)当地港监、航道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四?)申请使用岸—线地段陆《域平:面图和水域图
【。 港?口,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之日起须—在三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 在港区外不【。得擅自建设港口设】施确需临时》设置供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设施《或,装卸、堆存货—物,的应当?参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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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港《口工:程,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进行港口《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自用、专】用码头?按本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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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港,口保护
第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港口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港口设施》扰乱港口《。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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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在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及:。进出港区的船—舶、车?辆应当遵守港口【管理和有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抛放障碍物;
!(二)进《。行捕捞作业;
】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四)其他【妨碍港口《生产作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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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在港区陆域设置设施!、进行工程施工作业!和使用港区岸线【的应当依《法报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 :在港区水《域范围?内应当?保证航道畅通出现碍!航的:。沉船、沉物等船【主、物主《。必须:立即向港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除、!打捞:逾期不清除》打捞的由港口管【。理机构通知港—监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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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应当?向当: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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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申请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地点和负责】人并有章程;
】 (二)《有与:经营能力相》适应的人员、设备、!码头和安全》设施;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稳!定的作业地点—
申《请,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个人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并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港口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须在?二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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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港口经营人【要求变更经》营范围和停业—。。、歇业的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 , ,有自用、专用码【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用、专用码头单】位)应当到港—口管理机构办理【港口设施登记—变更自用、》。专用码头用》途或进行出》租转让的应当到【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在港区内!装卸、转运和储存危!险货物的《应,。当经当地港》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 , , 港口?经,营,人应当?保证完成《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货物以【。及抢险救灾等—。重要物?资的装卸《、集:散,、疏港任务》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和》。自用、专用码头【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港口管理机构报送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资料具】体报:送,办法由省港》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 : 港口?管理机构《应当为港口经营人和!自用:、专用码头单位提】供港:口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并对日常的港—口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所建设施!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作业或恢复原—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营—业限期补《办经营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港口业《务,活动:。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港》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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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港口》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四条 ! ,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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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0年6—月,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港口【是,指在通航水》域(含湖泊、水库】),内具有?相应设施供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存、驳运及相!关的服务功能—并按照一定程序划】。定的具有明确界线】的水域、《陆域和岸线构成的场!所
港》口可以划分》为一个或《者若干个港区—每个港?区可以设置一个或者!若干个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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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
(三!)港口区域简称港区!是,指经批准划定的港界!范围:以内的港口岸线及】。与其: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
》 港区岸线是—指可供船舶》停靠的江河沿—岸它依?据防洪墙、堤界或】陆,。地,座标点确定可以【整段或分段划定
! 港区水域是—指港区岸线以下的】坡岸:、滩地、水》面与水下以及—。水上架空区域
】 港区陆域是—。指港区岸线》以上的土《地
规划—港区是指《根据港口《规划为港《口的进一步开发【、建设而划定的【。具,有明确界线》的预留岸线、水域】和陆域
— ,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停靠船【舶或从事《港,口生产、经营活动】而建造和《设置: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备,。主要包括码》。头、岸壁、护岸、港!池、:锚泊地?、浮:筒、趸船、铁路【专用线、仓库、【。堆场:、,道路以及给排水、供!。电,照明、通信、环保】。、消防?等设施
(!。五,。。)经营性港口—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订有:港口业务合同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在,港区内为运送货【物、旅?客向船舶、》货主和旅《客提供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装!卸、储?存、驳运、搬运、】拖带、对《货物进行简易处【理以及为旅客候船】和上下船舶提供【。的服务等行为—
(六!)自用码头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及执行《。公务使用的码头
! 专用?码头是指具备某种特!定功:能专门从事某一种】专项服务的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