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
(199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加【。。快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专用公路由其主管】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除公安】、交通?、林业按规定上路检!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七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国道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批;
(二)【省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行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乡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调整或《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边缘应》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保持不》少于500米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十条 公》。路建设应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
国道、《省道:的建:设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其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国道、》省道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国道、省道按其】在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承,担有关费用
县【道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建设、?改造: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与公路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实行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和利用》外资多渠《道筹融资体制
公】路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公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转包》业务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按保证?通,。行和安全《的,要求修?建临时便道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进行!管,理和监?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定额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国道、省道养护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养护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应坚:持常年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公路发《生翻浆、水毁、雪阻!等自然?灾害时公路管—理机构要立即—组,。。织力量抢修当公路管!理机构抢修力量不足!。时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社会力量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需要封路时施工单位!应提前?发布公?告标明?绕行路?线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措施保证】。通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修建、养护—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废弃的公路养—护料场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路沿线农村劳!动力和车辆应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义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与坡角外3.5!米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乡《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0米】;因:特殊需要控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0米二级公》路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调:整被划入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当公《。路,建设需要时由所在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动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公路零公里【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置的《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各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牧【拴畜、乱停》乱放车辆、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禁止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试车!、,教,车和随意《。。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闭路段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或检查?车辆;
(二—)停车乘降旅客;
!(三)非机动车【、行:人和牲畜进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无人看《守的公铁平交道【口,的,公路两端除设置缓】行标志外还应按标准!设置安全路坎
【第二十九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建设
第三十—。条 对已立项即将开!工和正在《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和专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平交道口—确需增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因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原!审批的平交道口【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限期达到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轴载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通过—的,车,辆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确需占用》和挖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缴纳:有关费用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属地内的有关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完】成现场?勘查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清障!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除国家规定—的军车、武警车、】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红十!字会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其他车》辆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应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建设、文明—。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行统收?统支按贷《款和集?资款的比例》专项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款本息、《。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等
: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应,逐步采取现代化手】段防止票、款流失
!第三十八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公路【收,费站应公开》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收费年限《、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
收费】公路使用的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和《管理收?费站:不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的车主可拒【。交和举?报
:第三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收费?公路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经营性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派出?的机:构、人员行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转包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费用10%至2】0%: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处事故造成全部!损失费用的5—%至:。10%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定】额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没收提高或降【低造价的《差额部分并处以【提高或降低造价【差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变更设计、【降低技术标准的处】以变更部分工程造】。价的5%《至10%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包赔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造成》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应?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公《路收费站未公—开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收:费年限、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法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或在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闭路段!上拦截或检查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施工】单位或公路养护【单位在改建、养【护公路时未设置【安全标?志、封路标志、绕行!标志或临时便道不】能保证通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或者构筑者承【担;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四—),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围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等危《及公路安全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牧拴畜、—乱停乱放车辆—、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公路上》擅自增设道》口或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责令《其补交全程车辆【通行费处以车辆通】行费10倍》的,罚款;?
(八)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教车》、试车和随意停【车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高速公路或》公路封闭路段—。上,。停车乘降旅客的处】以车:辆定员全程往返票】价总金额的罚款【;非机动车、—行人和牲《畜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闭路段的对非】机动车当事人、行人!和牲畜物主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十)对轴载—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擅自通过的!除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用外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拒绝执行本条例处罚!或不能当《场赔偿的《。公路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对装有危险品【、贵重物《品或鲜活易腐物资】不宜扣留的车辆【可暂扣驾《驶证照并开》具,盖有省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印章的暂【扣,凭证限期到》指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被扣车辆【或证照的单位或【个人:。接受处?理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退还暂扣》的证照或放行车辆】
对暂扣《车辆逾期《3个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拍卖被!扣车:辆被拍卖车辆资【金,除抵交陪偿费用和处!罚金额?外剩余部分应退还】给当事人不足部分】。由当事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收回—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收费?、赔偿、罚没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