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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    —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 第《十条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第十三条 】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十六条【 ,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 第十?九条 ?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 第二【十四条 《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四)地下人防工【程;: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 ? ,第四十三条 —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