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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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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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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条】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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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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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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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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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
: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四)地《下人防工程;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六条 ?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