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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
第24号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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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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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 , 第十条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
,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 (四)地【下人防?工程;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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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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