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 第十?条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第三十条 》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
第三十一】条 :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
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四)地下】人防工程;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