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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第】五条 ?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第九条 】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条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 第十—。五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第二》十四:条, ,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  :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四)地下人—防工:程;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 ? ,第四十三《。条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 】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