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
第六条— ,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条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六条】 ,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
? ,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第二十—九条 ?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第三十条 【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第五章 】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 (四)地】。。下人防?工程;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六章 —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九条 【。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
, 第四十一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四十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