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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 第2?4,号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傅传耀 !。 :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 第十条— ,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第十三条 】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    《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第二十六条!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 , 第三十《一条 ?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 ,。 第五?章 :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四)地下人防工程;!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二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第:四,十三条 《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