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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 第:24号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  《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条 ?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 :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 : 第二十六条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第三《十,条 :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  (四)地下【人防工程《;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