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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 》 第十条 》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十?二条: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第【二十四条 》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  :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第二十九条 【。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第】三十条 《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 , : ,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 第五章 》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 (四)地》。下人防?工程;  】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