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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 第24号》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四条《。 ,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 ,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第】九条 ?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条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十六条 —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第二十九条【 ,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四)?地下人?防工程;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