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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 第五条 》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条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 第十【五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第二十四条 !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 ,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第三!十一条 《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第五章 】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四!),地下人?防工程; 【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第,四十三条 》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十六条 《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