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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    —。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  :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条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 ? : 第十三条 【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  《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六条】 ,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 第二十四条 】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第二十九条 【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第五章 】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  (?四,)地下人防工程;】    【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四十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