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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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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高新委[《2014]46号】。。。
各党委(党组】、工委)《。各部、委、室、【。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生态: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群】众团体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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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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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十八大—报告:“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对苏《州高新?区内绿?色建筑的管理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及》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苏财建【〔2012〕37】2号)结合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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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高新区内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新建建筑(以下简称!新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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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区?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绿色:建筑工作协调、监督!、,指导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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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苏州高新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及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建,造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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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规划!部门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应达到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并由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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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完成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并《。。取得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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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获批的绿色】建筑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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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绿色《建筑进行专项—审查严格核查施【工图中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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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涉及?绿色建筑《的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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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主体完《工前: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申?请并通过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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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进—行施:工,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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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过程中应检查绿!色,建筑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的具》体工作实施情况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并】视情节及时向区建】设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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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前的!。节能专项验收—应包含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 ?新建建筑《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等级评定对于所!申报:的,建筑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设单位】。可按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 , , ,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其建设单》位也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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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新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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