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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高新委[2—014]46号 !各,党委(党组、工委】)各部、委、—室、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生态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群众团体】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   ?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特此通知— 中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 《。。 ,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 】 第?一条 ? 为:深入贯彻实施—十八大报告“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对苏?州高新区内绿色建】筑的管理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及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苏财建〔20【12〕?。372号)结合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高新:。区内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新建建《筑(以下简》称新:建,建筑) ! 第四条》 区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绿色建筑工作协】调、监督、指导【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落实 【 第五条 【 苏州高《新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及: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建造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 】第,六条 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规划《部门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应达到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并!由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 —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完—成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并取得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 第】八条 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获批】的绿色建筑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绿色建筑进》行专项审查》严格核查施》。工图中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落实情况《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涉及绿色—建,筑,的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主体完!工前:。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申【。请并:通过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 — ?第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进行施工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过程中应检》查绿色建《筑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的具—体工作实施情况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并视!情节及时向区建【。设局:报告 ? ,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前的节能专》项验收应包含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     【新建:。建筑: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等级评定对—于所申报《。。的建筑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设单位可!按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 ,。    》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其!建设:单位也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新《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