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对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道《租用: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桥!梁、:河道、?运河堤岸以及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地【铁沿线时《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 ?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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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 第十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自然环境!、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防护标准【在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内?建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美【化或者隐《蔽措施
— 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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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电信设施
【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机场、车站、!港口;
】(三)宾馆》饭店、商业、办【公场所、住宅—小区;
— (四)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
建设】项目提供的配套电信!设施:。。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并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的需要—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
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由建设!单,位随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编制城镇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等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事先:通知:电信管理机构并根据!城乡: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并【预留通?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
》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明确电】信配套设施》(含移?动通信基站》)的位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之前明确的位置进行!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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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通信网络【。室,内覆盖系统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网络室内【覆盖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
—。 第十五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管理人应!当无偿提供电信【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杆,(塔)、《基站、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已有:杆(塔?。)、基站、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 , 省电信《管理机构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目标范围和管理【办法应当与城—市市政综《合管廊相衔接并符】合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