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对—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道租用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桥梁、《河道、运河堤岸以】及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地铁沿线》时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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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第九: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 第十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自然环境、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防护:标准在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内建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美【化或:者隐蔽措施
! 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电信设施
!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机《场、车站、》港口;
— , ,(三)宾馆饭店、商!业、办公场》所、住宅小区;【
(四【)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
建设项目!提供的配套电信设】施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并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的需要《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
《 , ?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由建!设单位随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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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编制城】镇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等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事先通知—电信管理机构并根据!城乡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并预留通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明确电信》配套设施《(含:移动:通信基站《)的:位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之前明确的位置【进,行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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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通信网络室—内覆盖系统》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网络室—内覆盖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
【 :第十五?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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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管》理人应当无偿提供电!信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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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杆(塔)】、基站、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已有杆(塔)!、,基站、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 省电信管理!机构: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目标范围和管!理办法应当与城市市!政综合管廊相衔接】并,符合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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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