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YD5003-2014 建标库

3.2  设计使用年限及结构安全等级

3.2.1  此条文为修改的条文。

    1.原规范3.0.1条规定高层通信建筑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其他通信建筑的耐久年限为50~100年,这是在20世纪80年代高层建筑还比较少的情况下根据JGJ37-19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制定的。近十多年以来,通信行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层通信建筑已经非常普遍,原条文已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参照现行的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GB50153《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增加此条文,以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形式提出。

    根据通信建筑重要性的分别,将YD5054《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建筑等特别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定为100年,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定为50年。

    2.既有通信建筑改建后的使用年限,参照GB50367《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改建建筑的使用年限宜为30年,在超出30年以后,可以进行相应的技术鉴定,来判断是否能够继续使用。

3.2.2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根据通信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将特别重要和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列入一级。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中,增加了本地网通信枢纽楼。按照GB50153《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中的规定,对于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通信建筑,其结构的安全等级宜定为一级;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列入二级。地基基础设计时,应根据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3.0.1条规定,将上述重要通信建筑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列入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