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YD5003-2014 建标库

7.13  

7.13.1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服务范围及业务量等因素,设立一个或多个综合营业厅。

7.13.2  营业厅不应与生产性通信建筑合建。

7.13.3  营业厅应由营业用房和服务管理辅助用房两部分组成,通信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其建筑面积标准:

    1.营业用房由直接为用户服务的营业大厅、新业务演示厅、用户终端设备展示厅和销售维修部、业务宣传电子显示装置、控制室、大客户和重点用户业务洽谈室等组成。

    2.服务管理辅助用房由用户终端设备和票据等储存室、营业厅工作人员更衣间、卫生间、饮水休息室以及营业服务管理人员工作室等组成。

7.13.4  业务服务台按使用功能可划分为手续办理型及现金来往型两类:

    1.营业厅内的营业受理、计费、业务处理等均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应设置专门房间办理国际通信业务,并配备计算机终端设备、世界时差钟等服务设施。

    2.应设置业务咨询服务台或电子业务信息查询台。设有营业服务平面指示图,配备计算机查询设备和触摸式多媒体自动查询设备,负责受理通信业务和资费等方面的查询服务。

    3.营业服务柜台的长度按营业员的座席数量确定,每种服务台要考虑均能办理本类型服务的所有服务业务,每个座席的宽度为1.3~1.5m。有现金来往的柜台,宜采用封闭的布置方式;办理各种手续的柜台,可采用封闭或开放的布置方式。开放式柜台宜方便顾客、方便交流、方便操作。

    4.营业服务柜台的高度为1.05~1.2m。咨询服务台和用户终端设备、销售维修台的高度不宜超过0.8m。柜台上方或台面应设营业和服务业务标示牌。

    5.营业服务柜台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的净宽度不小于2.5m。封闭式柜台外侧顾客活动场地的净宽度不小于5.0m,宜为用户设1m隔离线标志。

    6.营业厅应设置具有大屏幕电子显示装置的信息显示系统。大屏幕电子显示装置前空间距离不应小于屏幕宽度的4倍。

    7.营业厅应根据需要设置公用电话、上网设备等设施,并根据发展需要预留设置可视电话的场所。

    8.营业厅应设置残疾人轮椅通道和服务柜台。

    9.营业服务管理房间应根据业务流程靠近营业厅布置,并与营业厅之间设置适当的分隔。

7.13.5  营业厅的层高,应根据营业厅的面积和设计要求确定,可适当高于生产房间的层高。

7.13.6  营业厅内的装修应结合降低环境噪声和厅内吸声处理进行。营业厅、展示厅布置在临街或其他噪声源一侧时,应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