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耐火等级与防火分区
3.3.1 通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高层通信建筑属于一类建筑,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其他的高层通信建筑属于二类建筑,二类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通信建筑及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通信建筑地下室及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2 通信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通信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2.高层通信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3.通信建筑内设置地下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4.通信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以上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3.3 通信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