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