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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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201?2年第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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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或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人员居住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从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施工《、试:生,产,(含试运行》下同)至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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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和验—。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实施办法应当满足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和应急?保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承担责任;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承担责任;》为建设?项目提供设备设【施,、机具配件或—者检测检《验、质?量监督、《评估评价的单—位及其?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 (二)建—设项目拟选场址【周,边影响?区域概况;》
(三)建设!项,目,对,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
(四》)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六!)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
(七)【建设项目安全性概述!;
《 (八)建》设项目安全对—策措施;
》
?(九)需要》进行安全《论证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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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冶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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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含各》类,发电厂)、》重大桥梁、隧道等】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能源【建设项目;
】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评价;【
《。(四)明确的评价】。结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下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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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国家:、省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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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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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 (一)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论证结论—不支持?项目建设《的;
《 (?二):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经审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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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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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设立安》全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审—查
《。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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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二)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 (四)产》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并,超出已通过审查项】目范围?的;:
:。 (五《)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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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未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的,—一律不予立项
】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至!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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