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令2012】年第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或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人员居住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措施 ?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从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施!工、试生产(含【。试运行下《。同,)至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进:行管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和验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实施办—。。法应:当满:足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和应急保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承担责任;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承担责?任;为建设项目提】供设备设施》、机具配件或者【检测检验《、质量监督》、评估评价的单位及!其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   (二)—建设项目《拟选场址周边影响】区,域,概况; 》 , (三)建设项目】对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四)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六)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   (七)【。。建设项目《安全性概述; 【   (八》)建设项目》安全:对策:措施; 》  (九)需要进】行安全论证》的其他内容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 (:四)黑?色及有色冶金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含各类发《。电厂)、《重大桥梁、隧—道,等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能源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评价;【   (四)明】确的评价结论;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下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国?家、省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论证结论不支—持项目建设的; !  (?二)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 第十四《条 对设立安全【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审查  》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  (?。二)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 (四?)产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并》超出已?通过审查项目范围】的;   (五)!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未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的,《。。一律不予立项—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至!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