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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令2012!年第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或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人【员居:。。住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措施
《
:。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从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施工、!试生产(含试运行】下同)至《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进行管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和验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实施办法应当!满足: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和《应急保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承担责任;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承担责任【;,为建设项目提—供设备设施、机【具配件?或者检?测检验、《质,量监督、评估评价】的单:位及其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建设项目拟选!场址:周边影响区域概况;!
(三)建】设项:目,对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 (六)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
【
: (七)建设项【目安全性《概述;
— (八)建设项【目安全对《。策措施;
— , (九)需》。要进行安全论—证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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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冶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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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含各类发电厂【)、重大《。桥梁:、隧道等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能源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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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 (三)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评价》;
(—四)明?确的:评价结论;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下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国家、省!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 (一?)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论证:。结论不支持项目【建设:的;
(二)!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经?审查不合格的;
! (三《),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设立安全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二)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 ,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 (四《)产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并超出已》通过审查项目—范围的;
】(五)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未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的《,一律不予立项【
?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至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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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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