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令2》012年第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或《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  :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人员—居住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从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施工、】。试生产?(含试?运行下同)至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进行管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和:验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实施办法应当满足】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和应急保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承担责任;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承担责》任,;为建设项》目提供设备》设,施、机具配件—或者检测《检验、质量监督【、评估评价的单【。位及其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建,设项目拟选场址周】边影响区域概况【;   (三)】建设项目对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 (四)《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  :。(六)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   (七)!建设项目安全性概述!; :   (八)建设】项目安全《对策措施;》。   (九)需】要进行安全》论证的其《他内容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冶《金建设项《目;  》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含各—类发电厂)、重大桥!梁、隧?道等: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能源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   (三)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评价;   】(四:)明确的评价—结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下: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国?家、省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   (一)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论证结论不支】持,项目建设的; 【   (二)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  (四)提—供虚:假资料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设立安全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审查》 :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   (二)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产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并超出已通过审查】项目范?。围的; 》  (五)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未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的—,一律不予立项 !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至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