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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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2012】年第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或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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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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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人员居住!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措施
】。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从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施工、试生产(】含,试运行下同)至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和【验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实施【办法应当满足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和应急保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承担!责任;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承?担责任;《为,建设项目提供设备设!。施、机具配件或【者检:测,检验、质量监督、评!估评价的单位—。。及其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 (二《)建设项《目拟选场址周—边影响区域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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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对?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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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六)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
— (七)建设项】目,。安全性概述;
! (八?)建设项目》安全对策措施;
】
(九)需要】进行安全论》证,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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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冶金【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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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含各类发—电,厂)、重大桥梁、隧!。道等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能源建设项目;
!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 (三)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评价:;
(—四)明确的》评,价结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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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下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国家、省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论证结【。。论不:支持项目建》。设的;
— ,(二)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设立安全》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二—)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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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产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并超出已!通过审查项目范围的!;
(—五)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未】。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的,一律不—予立项
—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至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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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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