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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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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2012年第】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或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人员居—住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从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施!工、试?生产(含试运行【。下同)至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进》行管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和验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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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实施办法【应当满足《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和—应急保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承【担责任;《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承担】责任;为建设项【目提:供设备设施、机具】配件或者《检测检验《、质量?监督:、评:估评价的《。单位及其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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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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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 (二)《建设:项目:拟选场址周边影【响区域?概况:;
(三)】建设项目《对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 (六)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
—。 :(七:)建设项目安全性】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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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安全对策措施;!
: (九)》需要进行安全论【证的其他内容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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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冶》金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含各类发电厂)、!重大桥梁、隧道【等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能源建【设项目;
—。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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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 :(三)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评》价;
(四】)明:确的评价结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下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国家、省—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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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论证结论《不支持?项目建设《的;:
(二)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设立安全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二)?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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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 (四)》产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并超出已通—过审查项目范—围的;?
: (?五)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未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的,一!律不予立项
】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至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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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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