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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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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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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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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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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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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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四》章 城市用水—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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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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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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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 (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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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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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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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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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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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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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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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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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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