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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 市政府令》第41号   】 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四章 城市【用水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  (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 ,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