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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1号【   《 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四章 》城市用水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  :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   (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