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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1号    ! 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四章 城】市用:水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 (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 ,  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 ,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