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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1【号    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第三章 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四章【 城市?用,水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   (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 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 ,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