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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1号  【  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四章: 城市用水 —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 (: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  :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