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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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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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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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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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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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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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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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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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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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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用水!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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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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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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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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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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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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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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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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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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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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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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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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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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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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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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