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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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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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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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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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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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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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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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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四章 城市!用水: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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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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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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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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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 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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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
: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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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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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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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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