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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1号 《   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第三章 城市【供水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 ,。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四》章 城市《用水 ?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 , (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   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