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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1号  —  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四章 城市【用水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  :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