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1号
》
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
,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四章 城市用水
】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 (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