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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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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市政府令第4】1号予?以发布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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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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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卫生、环保、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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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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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委【托执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立,。。户注:册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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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供水】
(一)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造成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网—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停,水由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和恢复—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如供水《管网损失《。较严重供水企业【。应配合抢修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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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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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四》章 城市用水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水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双》方,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定供【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的注册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标准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为:。止,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在缴纳水费后【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校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校核!核实后水费》按实情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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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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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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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周期!清洗、消毒、防腐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安》装一:户一只智能计—量水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城市供水】管道至水《表(含表《)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不含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请建:设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时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打井、采石、!挖沙、?爆破作业;
【 (四)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县级经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不得擅自!。。启用:
公共供【水设施及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四十条 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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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仍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水供水的—;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
—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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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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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三《。)“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输(配)水管道【(网)、阀门(井】),、立:户注册水表(—井)、?。消,火栓、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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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2月!24日原渡》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渡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渡,府发[?198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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