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供工《程设计使用并给出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第三条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见附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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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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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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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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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 市《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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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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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 ,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 : ?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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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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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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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原》件,;
— (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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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技术审查;!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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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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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是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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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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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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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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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市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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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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