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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的通知 】 孝感政—规(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 — 201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孝感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 是指在孝【感中:心,城,区 (以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图?所确定的区》域为准)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活动— 《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 (含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 ?)中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  :  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确,定、建成后房—屋接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定《。点应安排《。在,该,小区内中等价位区域! 》 第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每户独立【。成套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    》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交?付时:装修应达到》基本入住标准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网络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要:求安装到位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    《。保障性住房具体入住!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时,。要依据住房保—障机构核准的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户型、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 ?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列【入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布局、【套型等作《。为重要审核事项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不,符者不予颁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 ?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十三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核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没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标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直接:办至政府指定的机】构名下 — 《 第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保—修期届满《后由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养护、维修】 :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面《积、建设时限等事】项建设并移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年12月【1日施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原孝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试行办法(孝!感政规(2010】)3号)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