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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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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政规(—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孝感】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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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 是】指在孝感《中心城?区 (以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图所确定的区!。。。域为准)《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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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 (含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 —)中: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
《 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确定、建成后房屋】接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 ?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定点应!。安,排在该小《区内中等价位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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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每》户独立成套》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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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交付时装修应达【到,基,本入:住标:。准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网络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要求安》装到位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 , 保障性住房具体!入住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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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时】。要依据住房》保障机?构核准的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户:。型、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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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列入: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布局、套型】等作为重要》审核事项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不符者【不予颁发许可证 】 ,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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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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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核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没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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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标】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直《接办至政府指定【的机构名下》
! 第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保修期届满后由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养护、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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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面积、建设!时限等事项》建设并移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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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年1!2月1日施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原孝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试行办》法,(孝感?政规(?2010)》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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