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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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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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政《规(: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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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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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孝感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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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 是指在孝【感中心城区 (【以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图所确《定,的区域为《。准)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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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 (含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 )中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 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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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确定、《建成后房屋接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
? ?。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
?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定点应安】排在该小区内中【等价位?区域 《
第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每户独立成【套,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
—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交付》时装修应达》。到基本入《住标准?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网:络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要】求安装到位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 保?障性住房具体入住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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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时要:依据住房保障机【构核准的《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户型、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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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列入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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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布局、【套型等作为重—要审核事项》。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不符者】不,予颁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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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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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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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核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没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标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直接办至政【府指定的机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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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保修【期届满后由》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养护、维修 【 ,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面积、建设时【限等事项建设并移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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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年12月1!。日施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原《孝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试行办法《(,。孝感政规(20【10)3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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