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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的通知 !。 , 孝感政规》(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孝感—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 是《指在孝感中心城【区 (以《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图所】确定的区《域,为准)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活动 !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 】(,含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 》),中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  :。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确定》、建成后房屋—接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 :    《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定点!应安:排在该小区内—中,等价位区域 】 ?第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每户独立成套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   ?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交付】时装修应达到基本】入住标准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网络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要求安装到!位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  保障《性住房具体》入住: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时要!依据住房《保障机构核准的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户型、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列入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布局、套!型,等作为重要审核【事项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不符者不《予颁:发许可证 》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 ?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十》三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核》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没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标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直接【。办至政府指》定的机构名下 】 】第,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保修期!届满后由《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养护、维修 !。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面积、—建设时限等事—项,建,设并移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 【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年1—。2月1日施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原孝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试行办!法(孝?感,政规(2010)3!号)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