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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孝感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 是《指在孝感《中心城区 (—以,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图所:确定的区域》。为准)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活动 》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 《。(,含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 )中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 :     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确定!、建成?后房屋接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定点应安【排在该小区内中等】。价位区?域 ? 《第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每户独立《成套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交付时【装修应达《到基本入住标准【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网!络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要求《安装到位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    》 保障性住房—具,体入住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时要依》据住房保障机构核】。准的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户型—、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 :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列入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布局》、套型等作为重要】审核事项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不符者不予颁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十三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核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没【。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标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直,接办至政府指定【的机构?名下 !。 第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保修期届满后【由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养护、维!修,。 ?。 , ,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面积、建设时限!等事项建设并—移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 》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年12【月1日施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原孝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试行办法(孝感【政规(2《010)《3,号)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