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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 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5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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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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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 (一)》。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安排;?
: (二)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监督、管》理;
《。。 (三) —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 (一)《。 政府投—入;:
? (:二) 政—策性贷款;
】 (三)《 ,。 :开发企业《自,筹,的建设资金;
【。
(四)—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存入政—府指定或委》托,的专门?机构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七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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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出《具规划和建设局核发!的经济?适用房准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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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满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 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政【府定价、招标建设、!公,。开销售”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美观适!用、安全卫生、【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七:条 驻攀部队【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在市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由,规划和建设局以合】。同方式委托政府【非盈利机构建—设和销?。售或按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承建单位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机构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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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含!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利!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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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最高限价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市:中心城区(东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因素按!区位测算拟定—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核批准按】程序公布后作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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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市规划和建设局按!项目审?批后: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时一并公告 】
第《二十三条 —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
第—六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中政府主导!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 ,。(三)?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离休—干部、优秀教—师、市级以上—劳模:。。、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优先选购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后有】异议或投诉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户型》建筑面积和房价款】
第三十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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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三条! 已享受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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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七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三—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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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上!市条件、上市后【差价款的补》缴标准以及销售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八】条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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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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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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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二)《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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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县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相关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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