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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 第1?06号   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5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  :(一)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安排:; ?  :。(,二)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监督、!管理;   (】。三) 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二章 》 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 (一) — 政:府投:入;:   (》二) 》政策:性贷款;《  ? (:三) ? 开发《企业:自筹的建设》资金;?   (四—)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存入政!府指定?或委托的专门机【构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七: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章 】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出!具规划和建》设,局核发的经济适用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满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政!府定价?、招标建设、公开】销售”的原则进行 !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美观适用】、安:全卫生、《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七条: 驻攀部》队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在市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由》。规划:和建设局以》合同方式委托政府非!盈利机构建设—和销售或《按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承建单!位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机构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含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利润《构成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最高限价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市中心城《区(东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因素按区位测算拟】定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核批准!按程序公布》后作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   【    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市规:划和建设局按—项,目审批后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时一》并公告   【 第二十》三条 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 !  第六—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中政府【主导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     【(三)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离休干部《、优秀教师、市【。级以:。上劳模、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优先选购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后有异议或》投诉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户型建筑面积和【房价款? 第三《十,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第:三十三条 》 已享?受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七章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三十五》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三十六条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上市条件》、上市后差价款【的补缴标准以及销】售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八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九: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四十条? 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二)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县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相关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7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