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5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
,第一章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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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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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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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安排;
!(,二)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监督《、管理;《
: (三) 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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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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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 (一《) : 政府投》入;:
《。(二) —政策:性贷:。款;
—(三) 开发】企业:。自筹的建《设资金;
— (四)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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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存入政府指定【或委托的专》门,机构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七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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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出具规《划和建设局核发【的,经济适用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满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政,。府,。定价、招标建—设、公开销售”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美观适?用,、安全卫生、—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七条 》。 驻攀部队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在市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由规划和建设局以】合同方式委》托政府非《盈利机构建设和销售!或按: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承建》单位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机!构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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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含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利润构成!
》第二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最高限—价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市中心城区(东!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因,素按区位测》算拟定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核批准按程序!公布后作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 》
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市规划和—。建,设局按项目》审批后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时,一并公告 —
? 第二十三》条 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 【
第?六,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中政《府主导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第二十五条 ! 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三)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离休干部、—优秀教师、市级以】上劳模、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优先选购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后有异议!或投诉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户型《建筑面积《和房价款
第三】十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三条 已享受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七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
第三十五条 !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上市条件、上市】后,差价款的补》缴标准以及销售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八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九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四十条【 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
: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二)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县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相关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九章 【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及!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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