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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攀规建【发〔200》7〕: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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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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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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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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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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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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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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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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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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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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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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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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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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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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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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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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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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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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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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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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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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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 , ,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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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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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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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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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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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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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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