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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攀—规建发〔200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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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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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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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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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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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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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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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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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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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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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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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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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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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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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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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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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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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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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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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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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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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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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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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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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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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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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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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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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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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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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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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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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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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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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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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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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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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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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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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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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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