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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攀规建】发〔2007—。〕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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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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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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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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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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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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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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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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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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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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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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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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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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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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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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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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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 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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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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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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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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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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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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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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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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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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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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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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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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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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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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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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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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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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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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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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