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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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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规建发—〔200《7〕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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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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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 , 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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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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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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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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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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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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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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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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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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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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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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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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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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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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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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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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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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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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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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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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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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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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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 》。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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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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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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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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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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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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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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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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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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