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攀规建!发,〔200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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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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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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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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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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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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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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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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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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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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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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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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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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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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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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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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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 ,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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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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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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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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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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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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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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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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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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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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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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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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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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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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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 :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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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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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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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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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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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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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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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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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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