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攀规建?发〔20《07:〕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 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 ?。。 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 ? 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 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 ?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 《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 , 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 ?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 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 》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 —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    《。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 , :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