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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 攀规建发〔2【。0,。。07〕143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 ? 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 》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 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 》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 ?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 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 《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 —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 》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 , , ?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 :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