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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 攀规建发〔2】00:7〕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 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 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 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 》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 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 ,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 ,。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 ? , ,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 , ?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 》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 《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 :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