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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攀规建发】〔2007〕1【43号?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 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 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 , 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 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 ,。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 : :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 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 :。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 《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 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 ,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 ?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 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 ,。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    —。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 ,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