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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攀规建!发〔2007〕【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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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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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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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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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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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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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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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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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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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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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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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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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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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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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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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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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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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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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 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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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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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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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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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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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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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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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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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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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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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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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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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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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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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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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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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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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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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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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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