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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攀规建发】〔,2007《〕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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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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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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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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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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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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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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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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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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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 ,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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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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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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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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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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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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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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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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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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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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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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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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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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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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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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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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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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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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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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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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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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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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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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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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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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