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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攀规建发〔20【0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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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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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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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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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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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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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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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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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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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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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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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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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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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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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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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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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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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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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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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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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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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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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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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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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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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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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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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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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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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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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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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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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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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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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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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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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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