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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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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规建发—〔2007〕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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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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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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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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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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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 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 ,。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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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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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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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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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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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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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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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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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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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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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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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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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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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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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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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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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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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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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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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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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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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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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 ,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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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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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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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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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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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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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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