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 攀规建》。发〔:2,007〕《143号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 ? 第四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使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办法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 第七【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九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 第十《条 投?标,保证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自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 《 , 《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 【第十:八条 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 :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 《 ,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 !。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保证金几【种方式 》 第【二十六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为3年 【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之后在用!工劳务合同完—结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 : 第《三,。十七: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 第四十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 —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    《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劳社发\[2】004?\]24号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 《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