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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05年6月2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一)部》队(武警)营房和】军事设施;  【   (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   【  (四)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 —   ?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   】 ,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  《   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   ?  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  :  (二)》。减征50%的—建设项目   【 , 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     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    — 3:、经济?适用房?;  ?   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 第!七条 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片区、分标准—。以建筑?面积计征 》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 第十三条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拒缴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办理【减征、免征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