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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05年6《月2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一)部队(武!警)营房和军事设】施,;     (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     —(四)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   !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 《 ,  :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  【   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   ?  :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 ,  (二)》减征50%的—。建设项目     !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  ?   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 《    3、经济适!用房;   —  :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 第七!。条 :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片区、分—标准以?建筑面积计征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拒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办理减征、免征!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