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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05年6月2!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一)部队(】武警)营《房和军事设施;
】 (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
【。 (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
(!四)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
《 :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
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
? ?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二【)减征50%的【建设项目《
: ?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
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
, : 3、经》济适用?房;
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
第七【条 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片!区、分标准以—建筑面积计征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拒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办理减!征、:免征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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