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05年6月2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一)部》队(武警)营房和】军事设施;
【 (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
【 (四)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
— ?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
】 ,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
《 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
? 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 : (二)》。减征50%的—建设项目
【 , 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
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
— 3:、经济?适用房?;
? 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
第!七条 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片区、分标准—。以建筑?面积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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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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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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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办理【减征、免征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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