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05年》6,月2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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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一)—部队:(武:警)营房《。。和军:。事设施;
】 (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
《 (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
!(四)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
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
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二)减征50%的建!设项目?。
: 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
《 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
】 3:、经:济适用房;
【。 : 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
第七条 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片:。区、分?标准以?建筑面积《。计征: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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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拒【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办理【减征、免征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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