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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 第一条— ,总则    【。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 : 第二条 定义 】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4?、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大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    5、旧城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 !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 第六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  ?  :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 : , 技术【参数 》。 《。 计算标准日 】。 《 :冬至日/大寒—日,。 : , 《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 :。 《 9:00-1【5::00/8《00-1600【 : 【 计算点经!纬度 ? 东莞!,北纬2《3度0?3分:,东经11》3度45分 — ? 《 【计算间隔《时间: 》 5分钟— : , , — ,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 累—计 ! 》。。 网?格间距 】 1米 】。 : 》 : 计算》受影面 】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 :  :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 第九条》 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中点】为计算点 》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  :  :   ?。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 》 , 【 图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 ,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至4种方—式所示) 】图4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  :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4》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    —。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 ,   ?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    》 ,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  ?    《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    —    《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  :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 :   ?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  :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 】 ,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1)? 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 !   ?  基地内拟建【建筑 》 — 编 号《 》 : 使用性质 【 , 层数【 — 建筑高度(米)!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 : xx大厦 】 高层建!筑 — : 21? , 《 69.0— 3】.50 — — 《 …… !   《 :   — :。   — ,   !  】     》  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 ? 编 【号 《 使用【性质 《 层数】 建!筑,高度(米) !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对其—产生遮?挡的 ! ? 建筑编】号 《 》 》 Xx《住,宅 !多层建筑 【 8 】 : , , 25?.5 《 3.5】0, ? , : A1?,B2,B3—,B4,B5 !。 】 , …… !   【 》  】  】  】  —     ! ,  :。 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 编 !号 《。 使—用性质 — 层数 】 《 建筑高—度(米?) 《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 , : , xx大厦 】 《。 , 高层建筑— 】18 《 54.】。。。0 ? 4.5】0 : : 】 ?…… 》 ?   《 《   》。   ! 《 , , :。 》  ?       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    —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如图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6); 》。 — 分户 ! 编》号 》 , 窗位》 层!。号 】 窗台高(米—) — 日照时间 ! , 朝向 ! , (有效时!间段) ! , , 《 :建设前日照》 , 总有!效 — : 日照 》 ? , 建设后日照】 》 ?总有效 ! 日照 — 》 】 A 】 ,1 1!~3 《 : 0.90【~6:.9:0 《 : 0 《 : : :00:00》 》 , ,0 【。 00:00 】 南—偏西13度 】 ! 4 ! 9.9》0 1!0:45~12:1!9, : 01:3!4 《 ? 10?。:45~12:【19: — ,01:34》 ? 】 2《 ? 1~3【 :。 0.90!~6.?。9,0 】10:10~10:!45 《。 : ?00:35 ! 0 》 —00:00 】 : , , ? 4 ! 9.90 】 10:!4,9~12:27 】 : 0》1:38 ! , 10:49~【12:27 ! , 01《:,38 — 》 …… ! — , , , 》   ! ?   】 《  ? ,  》 【。  【   ?。 】 图5? ,窗报批表 【 》图6 多点沿线【分析   —  8、附件 】      【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        !。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   ?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 , ,   ?    《8.4?、窗户分析表 】 : : 第十二条 【责任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 : 第十》三条 解释》权 《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试行日期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