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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总则 — ,  :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 第二条 定】义,    》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     2、【医院的病房;  !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4、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大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   ? 5、?。旧城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第六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   ?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 技术参数 【 , ? 计算》标准日? : 冬至日!/大:寒日 ? 】 : , ,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 9:0》0-15《。:00/80—0-1600 【 ! , 计《算点经纬度 — , ? , , 东莞,北》纬23度03分【,,东经1?13度45分 ! , , : 【。。 计:算间隔?时间 》 , 5》。分钟 ? ? !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 ,。 累计 】。 】 网格间!距 : 1米! 【。 】。计,算受影面 】 :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 ?。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 ,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 :。 第九条— 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    《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中点为《计算点  —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      —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 ! : 《 , 图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   ?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    《。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至》4,种,方式所?示): 图4—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     》   ?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4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 ,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  《。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     —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       】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  :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1) 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 》     基—地内拟建建筑 【 》 编 号 】 【使用性质 ! 层数 【 《。 建筑高度(米】)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 xx大厦》 《 高层建筑 !。 》 21《 《 , 69.》0 《 3.—5,0 ! …… ! 【  【  :   !。 —。。  —     !    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  ? ,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 , 编 号》 使!用性:质 !层数 【 建《筑高度(《米)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对》。。其产生?遮挡的 — 【。 建—筑编号 】 】 Xx住宅 【 》 多?层建筑 ! , 8 】 25.《。5 ? 3.【5,0, : A—。1,B2,B3,】B4,B5 — 】 ,。 ……【 : 》   《 》  ?。   ! 《 ,。   !。 ? : : ,     》    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 《。 编 号】 ? 使用【性质 】 层数 》 — 建:筑高度(米)—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 xx大厦 ! , 高》层建筑 《 — 18? : 》54.0 【 4.—50 【。 】 …… 《 : ?   【 , :  :   ! : ?  — 《  :       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   ?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  :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如图《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6)】; 【 分户 】 【编,号 【 , 窗位? 【 层:号 ?。 》 窗台高《(米:) 【 日照时间》 ,。 朝】向 【 (有效—。时间段) ! , : 建【设前日?照 【 , ,总,有效 !。 日照 【 建设后日!照 】 总有效 【 日【照 ? 《 》 , A 【。 ? 1 ?。 》 1~3 》 , 0.90!~6.90》。 0 ! : 00:【00 !0 》 00:00 !。 南偏】西13度 — —。 : , 《4 【 9.?90 】 10:45~1】2:1?9 【 01?:3:4 《 : 10:45~】12:19 【 01:】34 — 】 :2 1!~3: — 0.90~6.】9,0 《 , 10:10~!1,0:45 】 : 00:35— 0】 《 00:0【0 】 : 4 ! : , 9.90 — ? 10》:49~12:2】7 【 01:38 【 1【0:49《。~12:27 】。 ?。 01《:38 — 【 ……— : ? ? ,   !  【 》   《  【 ?   !   》。 《   】 《 图5 窗报—批表 》 》图6 多点沿线【分析    【 ,8、附?件   【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        !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    《  8.4、窗户】。。分析表 】。 第十二条 责!任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 第十三!条 解释权 【  ?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试行日期 — ?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