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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总则 《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    《。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  : , , ,2、医院的》病,房,;  《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 , ,4、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 5、公寓、宿舍;! :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大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旧城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  :。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 第六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 】技术参数 ! ?计算标准日 】 《 冬至日/》大寒:日, !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 9:00-15!:00/8》。00-1600 】 》 ? 计—。算点:经纬度? — 东莞,北—纬23度03分,东!经1:13度45分 】 — 》 计算间隔时【间 ? 5【。分钟 【 《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累!。计 : ,。 《 , ,。 》 网格《间距 】 1米 ! 《 , ? 计算受影面 ! 》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 《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    《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 第九条 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中点为计算!。点 ?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      — ,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 》 — ?图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  :。   ?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至4》种方式所示)— 图4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    《。    《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4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 , ,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  :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 1:) 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   【  基地内拟建建】筑 》 ? , :编 号 【 使用—性质 】 层?数 ?。 : 建筑高度(!米)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xx大厦 !。 高层】建,筑 —。 21 【 , 69.0】 : 》3.50 】 ! ……? 】  《。 : ,   《。。 :   》   】 】        】 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 编 】号 : : 使用性】质 !层数: 【 建筑高度(米)】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对,其产生遮挡的 ! ! ?建筑:。编号 》。 【 Xx【住宅 】 多层建筑 ! 《 8 —。 , 25.5 【 》 3.50》 : 《 A1,B2,B】3,B4,B5【 《 , ? : …… !   ! 《   !  》。   — ?。 ,   《  !  :。     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 《 : 编 号 ! 使用【性质 —。 ? 层数 】 : 建筑高度(米)】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 xx大厦— ? : 高层建—筑 ? ? 1《。8 》 , , 5:4.0 ! 4:.5:。0 【。 】…… 【 :   !  》  《 【 , 》   【 ,     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如》图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6);! ! 分户 【 编号 ! 窗【位 : 层】号 — 窗台高(【米) 》 , 日《照,时间 ! 朝:向 【 , (?有,效时间段) 】 , , : — 建设前《日照 】 总有效 — 》 ,。 日照《 建!。设后日照 】 总有效 】。 《 日照 【 ! A— 【1 【 1~3 — 0.90!~6.90》 【。0 : : : 00:00 】 ? 0 ! 00:0—0 【 南偏西13度【 —。 》 4 ! 9.9—0 ? 》10:45~—。12::19? ? , : 01?:34? ? 1》0,:45~《12:1《9 ? , 01:【34 【 ? ? 2 】 , ,。 1~3《。。 《 ?0.:。90~6.90 ! ? :10:10~10:!45 】 0:0:3?5 — ,。 0 !00:00》 ! ? 4 》 ? :9.:90 !10:49~12】:,27:。 — 01:《38 !10::49~12:27! ?。 01:【38 ! , ? ……》 【  : 》   《   ! ? ,  : :   】  — , —  】  【 图5 【窗,报批表 《 《 图6 多点沿!线分析  —   ?8、附件 》   》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       【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  :    8.—4、窗户分》析表 【 第《十二条 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 ? ? 第十三条 解【释权:。   — ,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试行?日期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