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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 ?。第二条 定义 】   ?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4、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   5《、公寓、宿舍; !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大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 ,    5、旧城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 】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第六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 》 技术参数】。 计!算标准日 】 ? 冬至日/大寒日 ! 《。 】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 , 9:》。0,0-:15:00/800!-1600》 , , ! 计《。算点经纬《度 ? : 东莞,【北纬23度0—3分,东《经,113?度45分 】 【 计算间【隔时间 — ? 5分钟》 ! , ,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 累计 ! , 】 网格《间距 — ? 1米 】 《。 《 计算《受影面 —。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 , : ,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 第九条》 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 ,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中点为!计算:点    —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   ?  : , ,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      —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 【 图!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    《  :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至4种方式所—示) 图4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  :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4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  :     》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       】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      【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 《。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   ?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    》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 ?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    —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    —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1) 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    ! 基地内拟建建筑】 —。 ?。 编 号 》 【使,用,。性质 — 层》数 【 建筑高度(【米)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 , , x《x,大厦 【 高层建筑 ! ? 21 — : 《69.0 】 3.50 】 ! , …… 】 ? ,   —。 , :  【  :   ! : —。      — ,  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 ,。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 编》 号 — 使用性质 ! 《 ?层数 ? — 建筑高度(米) ! ,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对其】。产生遮挡的 ! 【 《建筑编号 — ?。 ! Xx住宅》 ?。。 : 多层建筑 ! 8 !。 , 25.5】 》 3.50 】 《。 A1,《B2,B3,B【4,B5 【 ? 【 ,。 ……? 《   】   —。 — , 《   》 : ? ,  !。  ?       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 ? 编 号 — 使】用性质 ! :层数 】 :建筑高度《(,米)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 【xx大厦 》。 , 高层】建筑 ? : ? 18《 , ? 54.0 】 》 4.50 ! — ……— —  ?  】   ! —  :。 【   《     》 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如图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6); 《 】 分户 《 】编号: 窗!位 《 层号 】 《 窗《台高:(米) 】。 日照时》间 》 《朝向 》 ? (有》效时间段) 【 ! 建设前日照 ! 总】有效 】 日照 】 建设后日!照 】 总:有,效 《 —日照 ! 】。A ? 1 【 , 》1~:3 《 : 0?。.90~6.90】 , —0 【 00:《00:。 《 0《 : 《 0:0:00 》。 —南偏西13度 ! ?。 , — 4 ! 9.90 【 ? 10:45~1!。2::19 】 01?:34 !。 ,10:45》~12:1》9 0!1:34 ! 【 :2, ?。。。 , 1~3— ? 0.9【0~6.90 】 1—0:10《~10:4》5 0!0:3?5, —。 ,0 【 00:00— — : 《 4 【 9《.90 《 , 10:4!9~12:27【 —。 01:38 ! 10:【4,9~12:2—7, 》 01:38 】 》 【 …… 》 ? ? ,  】 《。   【 ?   】   】   】   !  》 《 , 图5 窗》报批表? — 图6 多点【沿线分析 》   ?  8、附件 !  :      —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       ! ,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   ?   ?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    《  8.4》、窗:户分:析表 】 :第,十二条? ,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 第十三条 解【释权 《 ,   ?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四—。条 试行日期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