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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 第二条《。 定义 》   ?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  4、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     5、【公寓、宿舍;— ,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 ,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    《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大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旧城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 【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第六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   ?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 技《术参数 】 计算标—准日 ? 【冬至日/大寒日【 !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 , 9:【00-15:—00/8《00-160—0, 【 《 : 计算点经纬度 】 ? 东莞,北纬!23度0《3,分,东?经,113度45分 ! ?。 , !计算间隔时间— , 5分!。钟 : 】 : :。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 : , 《累计 — — : :。 网格间距 ! 1米 ! ! , 计算《受影面 《 ?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 , 第【九条 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中点为计算点!。   《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  :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 】 ? : 图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至4种方式所示【) 图4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      —  :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4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   ?  :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  :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    》。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  :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 , ,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1《。) 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  《 ,  基地内拟—建建筑 》 , — 编 ?号 : : ? 使?用性质 】。 层数 】。 《 建筑高度(米【),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 《 xx大】厦 》 高层—建筑: 】21 !69.0 】 ?3.50《 【 — ,…… 】   】 ,。 ,。  】  —。   》 , ? ?         !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 《 ? 编 号 】 : ?使用性质 】 层数 】 —建筑高?度(米) 》 ?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对其产生】遮挡:的, 》 》。 建—筑编号 【 【 X》。x住宅 《 , —多层建筑《 , — 8 !2,5.5 !。 ,3.5?0 ? A1,B!。。2,B3,》B4,B5 】 【。 …—… ? , 》 , ?   】。   !   【  》。 【 :    《     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 编 !。号 《 《。 使用性质 !。 ? 层数 】 建筑高度【(米) ! , ,受影阴面《。标高(米) — , 《 ? xx大!厦 — 高《。层建筑 】 ?18 !54:.0 【 :4.50 》 : 》 …… ! —   》   ! ?  【   《 【         !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 ,  :。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 , ,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如图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6); — 》 :分户 ? 编!。号 — 窗《位 — 层号 】 ,。 窗台—高,(米)? 》 日照时间 【 ,。 《 朝向 】 :。 ?(有效?。时间:段) ? 】。 建—设前日照 】 总有效 】 》 : 日照 《 【建设后日照 【 《 ,。 总有效《 《。 日照 】。 【 【A 【 1 《 : 1~》3 《 0.90】~,6.90《 《 0 】。 00:00 ! 0【 : 0—0:00 》 : : :。南偏西13度 】 ! 4 】。 9.9【0 1!0:4?5~1?2:19 【 01:34! 》 :10:?45~12》:19 》 ? 01:34 】 , ? !2 《 1~3 】。 0.】90~6.90【 》 1?0:10~10【:45 【 00:35 ! 0 】 》 00:00 】 【 4 】 9.9】0 》 : 10:49~【12:27》 》 01:38 】 —10:4《9~1?2:27 【 0》1,:38 【 : —。 …… 】 ?   》。   】。 : :  》   — 》  】 ,   ! 《   — 【图5 窗报批—表 】 图6 多点—沿线分?析     8】、附件 《    — ,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 ,        】。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  :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    —。     8.4】、窗户分析表 ! 第十二】条 :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 , 第十?三条 解释》权 》   ?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试行日期 !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