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动力荷载
5.3.1 建(构)筑物上的动力设备,应根据其动力荷载参数,按照专门规定计算确定结构的动力荷载。
5.3.2 常用动力设备的动力荷载可将设备的重量乘以动力系数μ值后等效为静力荷载,动力系数μ值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用。
5.3.3 空冷器风机和电机的竖向当量荷载可按本规范5.4节的要求确定,催化剂波动产生的振动荷载可按本规范7.3节的要求确定。
5.3.4 搬运、装卸重物以及车辆起动和刹车时,仅楼板及梁可考虑其动力作用,动力系数可取1.1~1.3。
5.3.5 当计算支承振动管道的管架构件(基础除外)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其动力荷载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所有振动管道的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并应以此计算管道水平推力;
2 对刚性活动管架和固定管架,动力系数宜取1.3;
3 对于固定管架,管道补偿器反弹力的动力系数宜取1.3;
4 当配管专业按事故状态提供荷载值时,荷载不应乘以动力系数;
5 对于不设限制振动设施的振动管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动力荷载。
5.3.6 跨越管架和相邻第一个低管架、相邻高低跨管架的竖向荷载和水平推力,均应乘以1.5的增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