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3.0.1 石油化工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包括结构自重、设备及管道自重、设备及管道保温隔热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 可变荷载,包括各工况设备及管道作用在结构上的操作荷载、检修荷载、试压荷载,各工况平台(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温度作用、覆冰荷载、地面堆载等;
3 偶然荷载,包括爆炸力、各类事故荷载、撞击力、电机短路力矩等。
3.0.2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设计时,对下列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3 对偶然荷载应按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0.3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3.0.4 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采用。
3.0.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的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的标准值或组合值作为代表值。可变荷载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0.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可变荷载的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频遇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频遇值系数;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准永久值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