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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1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
现将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管理:工,作:
,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市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指市、!县(:。区)专门设立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各级房产】管理部门
【
第四】条 : ,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供《应与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
】
《
(一?)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m2以—内(含15m—2)或无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部分为城镇非农!业,。。户口、部分》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只保障城镇】。非,农业人口
!。
?
(二)》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
?
《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家庭》或无住房的家庭 ! :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在未退出—福利住?房时: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者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四)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的住?房困难家庭 【
》
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不【得再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 ,
《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及所《需资料《
【
保障性住房—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 —
1】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
》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
①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③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
④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暂住证和原户籍证!。明)以及当地公安部!门认定材料;—
—
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 —
④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⑤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⑥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
⑦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
《
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⑤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4—。。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程序 !
》
对符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向,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
【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⑤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保:障性住房《审核、公示程序 !
【
社区?居,委会或职工所在单位!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
》
(三)轮【候顺序 【。
《
1廉租住【房,轮候顺序
!
①】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双市民家庭—。为第一批轮候—家庭其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
—②本人?。有残:疾证: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部分【。为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二批】轮候:家庭:;
!
③: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收入双市民家!庭,为第三批轮候家庭;! 《
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部分》为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四批轮候家庭 !
!2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顺序 —。
①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或属?于重点工程拆迁范围!的家庭; —。 ,
—。
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
③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
④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
3经!济适用住房》轮候顺序 》
— :
:①烈士遗《属; —
?
②国家优抚】对象;
】。
,
③》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
④二级以上残疾】;
—
—。
⑤: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⑥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
】 ,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
《
经审核、】公示通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轮候顺序及】住房困?难程度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
》
(五)保—障性:住房复?核
!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享受租金核【减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 《 ,
—(六)保障性住【房退出 —。
《。
供应家庭应】按年度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实》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收】回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退《出住:房5:年以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七条 】 获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与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享受补贴的家庭】。按,照,协议约定,》自主选择《适当的住房,—经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
,
《。 第?八条 获准【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
进—入实物配租范—围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配》租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可采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保障
—。
?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房屋使用】。权不得转让
!
第十条 !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标明—土地使用权类别】
【 第:十一条 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十二条《 , , ,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
第十三条! 在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准的供应—对象居住
》
,第三章 《 价格与租—金,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销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回购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回《购
】 第十六》条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管理费和税!。收三项因素》构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般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保障性》住,房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8】。号,。。。):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依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移交及【续租:
,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 第十九条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家】庭负担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
《
: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的维护!。和,。管理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
— ,第二:十一条 《 承租人要妥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如有损?坏要无条件赔偿【或恢复?原状:室内易损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
》
《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定【期对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修】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对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对非:。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的承租人应书面要】求出租人及时勘【。察并修缮《
,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落实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根据保?障对象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检测、举报等途】。径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要按》规定退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对《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
—。
2011—年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0】11年以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 :
《
第二十五条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第【二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市:、县(区《)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配建—5%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从2】01:1年:起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或回购—资金
《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
】
年审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 ,
(一)】已经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
(二)单位!提供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资料:
《
,。 第三十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并于每年第4】季度会同民政部【门,,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保,。障资格、保》障方式、保障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作出取?消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
《。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
—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
《。 ,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
《
:(七)累计》六个月?不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
,
第三十二【条,。 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承租的《住房从?。资,格取消次《月起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并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如在3个》月内:主动退房《,其以后又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仍应纳入保障【范围;?逾期仍不退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该家庭所有】成员在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又》不能腾?退住:房的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
第—三十四条 》 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标准的租—金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或收回住房
】
《
?。第,三十五?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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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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