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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市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 , ?  :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指市、县(【区)专门设立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各级房《产管理部门— : 《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 供应与管理 第!五条: ,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    (【一)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m2《以内(含15m2!)或无?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部分为城!镇,。非农:业户口、部分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只保障!城镇非农业人口【。 ?   》。 (二)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 ?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家庭或无住】房的家庭 【  《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在?未退出福利住—房,时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者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四)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的住!房困难家《庭, ?    【 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不得再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及所需资!料  【  保障》性住房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 】   1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 ?   ?。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①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③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④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暂住》证和:。原户籍证明》),以及当地公安—部门认定材料;】    !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 ! , ?   ④》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⑤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⑥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    【⑦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 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⑤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4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程序 】 :    》 对符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向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⑤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保障性住房【。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居委》会或职工《。所在单位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 ,。   《(三)轮候顺序【,    !1廉租住》房轮候顺序— , 《  ?  ①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双,市民家庭为第—一批轮候《家庭其?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   ②本人有残!。疾证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部分为】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二批轮!候家庭;》   — ③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收!入双市民家庭为【第三批?轮候家庭; 】    — 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部分》为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四批:轮候家庭  !    》 ,2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顺,序   ! ①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或属于重【点工程拆《迁范围的《。家,庭; 【   ? 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 : ,   《③,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  ④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    3【经济适用住房轮候顺!序  —    —①烈士遗属; 】    【 ②国?。。家优抚对象;—  【 , ③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    — ④:二,级以上残《疾; —。。。。 《   ⑤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 ⑥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   】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    经!。审核、?公示:通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轮候?顺序及?住房困?难程度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   —(五)保障性住房】复核: 》    —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享受租金核减】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 【    》(六)?保,障,性住:房退出 》    【 供应家庭应按【。年度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实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收回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退出住房5》年以: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七条 获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与《。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享受!。。补贴的家庭按照【协议约定,》自主选择适当的住】房,经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 》 第八条 】获准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 :  : 进入实物配租范!围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配】租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可采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保障》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房屋使用权不得转!让 ! 第十条 —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标明土!。地使用权类》别, !第十一条 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 第十《三条 在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准的供】应对象居住》 第三章 —。 价?格与租金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销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回购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回】购 【 第十六条 】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管理—费和税收三项因素构!。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般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保障性住—房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8号) 【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依: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 , ,移交及续《。。租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 】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 第十!九,条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家庭负担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 【。 —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的维护和《管理: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 】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妥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如有损坏要无条件!赔偿或恢复原—状室内易损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 【  ? ,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定期对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修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对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对非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的承租人应书】面要求?出租人及时》勘察并修《缮 :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 第二十三条 】 落实《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根据保障】对象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检测、举】报等途?径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要按规】定退: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对—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 :。    2【011年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2011年以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 — 第二十五【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第》二十六?条 : ,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市、县(区)!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配建【5%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从2011【年起: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或回购资金 】 ,。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    】年审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  ?  (一)已经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   《 (二)单位提供!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资料 【 第三》十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并于!。每年:第4季度会同民【政部:门,,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保障资格、保】。障方式、保障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作出取消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  :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 :  ?  :。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    【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   (七—)累计六《。个月不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 【 第三十《二条 ? , 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承租的!住房从资格取消【次月起?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并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如在3个月】内主动退《。房,其以后又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仍应纳】入保:障范:围;逾期仍不退【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该家庭所有成员在】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 《 第三十三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又不能腾退》住,房的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 :。 第三十四条! : 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标准!的租金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或收!回住房 》 : ? 第?三十五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