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管理!工作:
—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市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指市、县(区!。)专门设立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各级房产管】理部门
!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
第二?章 供应与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
【(一)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m2以—内(:含,1,5m?2)或无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部分:为城镇非《农业户口、部分【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只保障城—镇非农业人口—
!
(:二)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家庭或无住【房的家庭《。。。, ?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在未退出【福利住?房时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者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四)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的住房》困难家庭 【 ,
,
—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不得—再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及所需资料
【
保】障性住房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
—
,
1—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 ,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③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④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
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
?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 ?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暂住证和!原户籍证明》)以及当地公—安部门认《定材料; —
】。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
【。
④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⑤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⑥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
—⑦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
—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⑤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4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程序
】
》
:对符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向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①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
【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⑤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保?障,性住房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居—委会或职《工所在单位》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
(三)轮候!顺序
】
1—廉租住房轮候顺【序 》
:
①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双市民家庭为!第一批轮候家—庭,其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
,②本人有残疾证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部】分为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二批轮》候家庭;
!
③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收入—双市民家《庭为第三批轮候家】庭;: ?。
:
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部分为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四批轮候家庭— :
!2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顺序 !
》
①?。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或:属于重?点工程拆迁范围【的家庭; —。
【
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
③【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
④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
【
3经济适用住房!轮候顺序 》
》
:
:
①烈士遗属;【
—
②国—家优抚?对,象;: :
《
③》。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
《④二级以上残—疾;
【
—
⑤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⑥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
!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
【
经审核、—公示通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轮候顺序及》住房困难程》度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 ,
(!五)保?。障,。性住:房复核 》
《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享受租?金核减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
!
《(六)保障》。性住房退出 !
供应】家庭应按年度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实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收》回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退—出住房5年以—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七条】 获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与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享】受,补,贴的家庭按照协【议约定,自主选择适!。当的住房《,经: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
, 第八《条 《获准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 :。
进入实物—配租范围《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配租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可采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保障!
— 第:九条: :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房,屋使用权不得转【让
?
, :。
第十条 !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标明土地》使用权类别—
《
第十一条】。 ,。 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 第十三条—。 在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准的供应对象居住
!
第三章 【。价格与租金》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销: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十】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回购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回购!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管理!费,和税收三项因素构】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般】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保障性住房—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8号—)
?
?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依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 ,。移交:及续:租,
第十七条 】 ,。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家庭【负担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
【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的维护和《管理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妥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如:有损坏要《无条件?赔,偿或:恢复原状室内易【损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
】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定期对《。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修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对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对非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的承租人!应书面要求》出租人及时勘察并】修缮:
第五章 【。 监督与处罚
】
第二?十三条 》 落实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根!据保障对象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检测、举报等途【。径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要!按规定退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对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
:
:
2011!年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0】11年以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
】 ,第二十?五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第二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市、县(区!)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配建5%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从2!01:1年起?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或回?购资金
】
第二—十九条 《 廉租住房(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
:
《
年《审,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
》
(一)已—。经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
》
,
(二)《单,位,。提供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并于每年—第4季度会同民【政部门,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保障!。资格、保障方—。式、保障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第》三十一条 —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作出取—消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
: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
,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
》
,。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 :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
(七【)累计六个月不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
, :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
?。。 第三十二条 ! 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承租!的住房从资格取【消次月起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并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如在3个月内主动】退,房,其以后又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仍应纳—入保障范围;逾期】仍不退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该家庭?所有成员在》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又》不能腾?退住:房的: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
:
第三十四!条 ?。 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标:准的租?金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或收!回住房
》
第三!十,五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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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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