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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1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  现将《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管理?工作   【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市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指市、!县(区)专门—。设立: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各级房产管!理部门?, , ,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供应与管理 !第五条 》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 《 , ,  (一)—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m2以内】(含15m2)】或无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部分为城【镇非:农业户口《、部分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只?保障城?。镇非农业人口 !。    (】。二)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家庭或!无住:房的家?庭,   】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在?未退出福利》。住房时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者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四)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具有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的住房困《难家庭 — ,  ?  : 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不得再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及【所需资料 !。 ,  ?。保障性住房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   【 :1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   ?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①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③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④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 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暂住证和原户籍】证,。明)以及《当地公安部门—。认定材料; !    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  】  ④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⑤《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⑥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  : ⑦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 ,  : 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 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  :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⑤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4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程—序 ? ? ?。   ? 对符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向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 ①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   】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⑤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保障性住房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居委会或《职工所在单位—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   ? (三)轮候顺序! 》   《1廉租《住房轮候顺》序 ? ,    !①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双市民家—庭为第一批轮候家】庭其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 :   ②》本,人有残?疾证: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部》分为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二批轮】候家庭; 【    ③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收入双市》民家庭为第》三批轮候家庭;【 ,     !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部分为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四批】轮候:家庭:    ! 2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顺,序 《 ,    ①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或属于重【点工程拆迁范—围的家庭;》    ! 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    ③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    》④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  :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  :  ?3经?济适用住房轮候顺序!  【   ? ①:烈士遗属; 【    】②国家优抚对—象;? ?  ?  ?③,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    【④,二级以上残疾; !   】 :⑤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⑥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 !。 ?  :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    】 经:。审核、公示》通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轮候顺序及【住房困?难程度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 , ? , (五)保障!性住房?。复核 — 《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享受—。。租金核减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 ?   》 (六)保障性】住,房退出 》 , ,。    —供应家庭应按年度】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实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收回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退出住房5年【以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七条 !获,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与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享【受补贴?。的家庭按照协议【约,定,,自主?选择适?。当的住房,经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 第八条 【获准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   》 , 进入实物配租【范,。围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配租: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可!采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保障】 》 第九条 》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房屋使用权不得【转,让:。 》 第十条— ,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标明》土地使用《权类别 》 — 第十一条 — 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十二条 【 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 第十【三,。条 在》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准的供应》对象居住 第【。三章 》价格与租金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销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回购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回购【 — 第十《六条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管理费—和税收三项因素构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般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保障性住【房,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8号《): ,。  《 ,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依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 移交及续租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 【 第:十八条 《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家庭负担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 : 》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的维《护,和管理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 :。。 , 第二十一条 】 承租人要妥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如有损坏要无条!件赔偿或恢复原状】室内易损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 】  》 , 第二十二》条, , 出租人定期对】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修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对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对非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的承租人应—书面要?求出租?人及时勘察并—修缮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 落实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根,据保障对象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检测、举报等途径!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要按规定》退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对—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 ?   《 2?011年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2011年【以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 》 第二!十,。五条:。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第》二十六条 —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 ,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市、县(区)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配—建5%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从2】011年起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或回!购资金 】 第》二十九条 — 廉租住房(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  !  年《审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 ?。   (》一)已经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   ?。 (二)单—位提:。供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并!于每年第4季度会】同民政部门,—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保障!资格:、保障方《式、保?障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第三十一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作出取消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    —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 ?。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 ,   ?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  ?  (七)累计】六个月不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  :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承—租的住房从资格【取消次月起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并!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如在》3个月内《主动退房,》其,以后又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仍应纳入!保障:范围;逾期仍不【退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该家庭所有成员在!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又不能腾退住【房的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 《 第三十四条 ! 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标准的租金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或收回住房【 】 第:三十五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