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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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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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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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 条 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 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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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 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必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委托拆迁的必须】委 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 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产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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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 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 《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 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 ,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能达成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 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 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的《不影响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并【将 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 人已》按照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 《。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 全:
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 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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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负责处《理,因,拆迁造成建》。(构:。)筑物残缺的修复】及其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 迁】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拆,迁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责 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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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取《得,拆迁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开?工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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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自取得拆迁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0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 ?和拆迁验收合格证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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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 !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 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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