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供 气
9.1 一般规定
9.1.1 乳制品厂用压缩空气、氮气制备及二氧化碳气源宜布置在负荷中心或厂内动力中心。
9.1.2 空气压缩机宜设多台,空气压缩机的额定排气量应满足气动设备和自控仪表、生产工艺用气的最大耗气量,并宜有一定的余量。
9.1.3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9.2 压缩空气、氮气制备及二氧化碳供应
9.2.1 生产工艺及仪表用压缩空气应采取相应的净化、干燥处理措施。
9.2.2 气动设备和自控仪表及生产工艺用压缩空气的气源,应设专用的贮气罐。气源的工作压力、温度应能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
9.2.3 氮气气源可采用无油、干燥、洁净的压缩空气或制氮机自带的压缩空气制备及净化系统。
9.2.4 与产品接触的压缩空气、氮气和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质量,应符合工艺对乳制品产品质量的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