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98-2014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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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乳制品厂用压缩空气、氮气制备及二氧化碳气源宜布置在负荷中心或厂内动力中心。

9.1.2  空气压缩机宜设多台,空气压缩机的额定排气量应满足气动设备和自控仪表、生产工艺用气的最大耗气量,并宜有一定的余量。

9.1.3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9.2  压缩空气、氮气制备及二氧化碳供应

9.2.1  生产工艺及仪表用压缩空气应采取相应的净化、干燥处理措施。

9.2.2  气动设备和自控仪表及生产工艺用压缩空气的气源,应设专用的贮气罐。气源的工作压力、温度应能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

9.2.3  氮气气源可采用无油、干燥、洁净的压缩空气或制氮机自带的压缩空气制备及净化系统。

9.2.4  与产品接触的压缩空气、氮气和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质量,应符合工艺对乳制品产品质量的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