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安全防火与疏散
5.2.1 乳制品厂各生产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表5.2.1 生产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注:1 当配料工序设置干粉配料间(化料间)时,该配料间的火灾危险性应划分为丙类。
2 包装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本表设置时,本工序的外包材暂存区域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域面积的5%,且包材暂存量不得大于当班的用量。
5.2.2 车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清洁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设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5.2.3 与工艺生产相联系的折箱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折箱间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墙等防火设施分隔,且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车间其他区域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其自身火灾危险性确定。
5.2.4 当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物品贮存时,生产、贮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