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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设自住【房屋:。规划管理规定 【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居民区和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建房行为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所指村—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已】实行:村改社区、村民变】居民后仍在原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居民【 第《二条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村民自住房屋—禁止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示?禁止建设《区域内禁止村—民建:设自住房《。屋;:严格控制区域—内,。。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必须进入经规!划许可的居民区一】户限一套;一般控】制区域内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必须进入经规划!许可的?居民点一户限—建一:栋居民区和居民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施工、统一配—套建设”的要求集中!建设实现“规—。划合理、管理规【范、建设《有序、惠及民生【、城乡秀美”的目标! : 第三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的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领》。导、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严禁》零散新建《、改建?和扩:建自住房屋;—严禁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房屋;严禁为违法】购地:建设自住房》屋的人?员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五?条, , 居民区和居民点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居民区和居民】点布局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合!法的零散自住—房,屋只拆不建;影响】居住:的,只能许可《进行不增加面积、不!拓展功能的加固维修!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的城市居民采取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方式予以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等面积就近安排在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现有房【屋予以拆《除;不要《求调配安置重建的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按有关政—策予以收购并拆除其!宅基地?作,为城市绿化用地产】权归收购单位所有 !  :。  : 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内符合》建设自住房屋条件的!村,民所在社区(村)】无法安置《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居民区和居—。民点规划《就近调配《安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无法调配安置】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在本:辖区内调配安置 ! 第八条 村民】按照本规定在居【民区建?设公寓式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至,1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超面积住房部分按商!品房相关政策处理 !     》村民按照本规—定在居民点建设自住!房屋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 第九?条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户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社区《(村)且《。。。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区(村—。)经批准迁》。入到:本社区(村)—且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并在本社区》(村)实际居住【时间满5年》的本社区(村)【乡规:民,约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家庭】、住房?等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无房户;《     —2,、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建房; 《     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  【。 ,  4、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还建:; ?    5、—。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原有合《法,住房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 : ,。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凡《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内申请【再建设自住房屋 ! 第十一条 — 凡符?合,条件的?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应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监察部—门,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组》织讨论、审查—审查意见《和上报名单必须【。在当地张榜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定区政府(【管委会)《核准后组织实—施     属城!市建设征地》拆,迁项目的还需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 ,许可程?序   》 ,(一)申请》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申请—并报:市政府备案 —。   ? (:二)许可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联审—并许可实《施    — 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自住】房屋除?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重要:法定标准外其—他标准可《适当放宽《。许可条件但不得低】于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最低标准 ! ,。   (《三,)实施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并放线!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居民区和居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成品房的价格!。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十四条 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集—体土地性质 】第十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在完成居民【区和居民点报建手续!后市政府对其与城】市建成区相连接【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区和?居民点?经营性、辅助—性、:配套性用房》可由建设主》体自行对外出售【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非法转让、》出租、倒《卖居民?区和居?民点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