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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设自住房!。屋,。规划管理规定 【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居民:区和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建房【行为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村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已实】行村改社区、村民】变居民后仍在原【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居民 》 第二条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村》民自住房屋禁—止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示禁止建设区域】内禁止村民建—设自:住房屋;严格—控制区域内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必须—进入经规划许可的】居民区一户限一【套;一般控制区【域内: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必须进入经—规,划许可的居民点一】户限建一栋居民区和!居民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施?工,、,统一配套建设”【的要求集中》建设实现“规划合】。理、管理规范—。、建设有序、惠及】民生:、城乡秀美”的目标!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的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领】。导、: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严禁零?。。散新建、改建和扩建!自住:房屋;严《禁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房,屋;严禁为违—法购地?建设自住房屋的人】员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五条 居民区和】。居民点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居民:区和居民点布局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合法的零】散,自,住房屋只拆》不建;影响居住【的只:能许可进行不增【。加面积、不》拓展功?能的:加固维修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的—城市居民采取—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方式予《以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等面积就》近安排在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现有房屋予》以拆除?;不要求调配安置】重建的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按有关政策予以【。。收购并拆除其宅【基地作为城》市绿化用地》产权归收购》单位所有《    》。 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内符《合建设自住房屋条件!的村:民所在社区》(村)无法安置【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居?民区和居民》点规划就近》调配安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无《法调:配安置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在本辖区内调—配安置 《 , 第八条 村民按!照,本规定在居民区建设!公,寓,式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至1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超面积】住房:部分按?商品房相关》政策处理 —  :  村民按照本规定!在居民点建设—自住房屋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户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社区(【村)且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 ,    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区,(村)经批准迁入】到本社?区(村)《且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并》在本社区(村)【。实际居?住时间?满5年的本》社区(村《)乡规民约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    (》二)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家庭、住【房等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无房户; 【    《2、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建房;  !   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   》  4、《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还?建; 《  :  5、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原有合法住【房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   】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条 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凡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内申请再】建设自住房屋 !第,十一条 《 凡符合《条件的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应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监察部门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组织讨论【、审查?审查意见和上报名单!必须在当《地张榜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定区政府(管【委会)核准后组织】实施     属!城市建设征》地,拆迁项?目的还需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许可—程序    (】一)申?请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申请】并报市政府》备案  》  (二《),许可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联审】并许可实《施 :。   ?  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自住房屋》除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重要法定标准外其他!标准可适当》放宽许?可条件但不得低于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实施: ,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并?放线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居?民区和居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成品房的—价格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第十四条 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集体土地性质 【 第十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在完成居民区和居】民点报建手》续后市?政府对?其与城市建》成区相连接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区,和居民点经营性【、辅助性、配—套性用房可》由建设主体》自,。。行对外出《售,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法转》让、:出租、倒卖居民【区和:居民点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