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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设自住房屋规划管理!规定 —。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居民区和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建房行《为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本规?定所指村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已实【行,村改社?区、村民变居民后】仍在原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居民》 第二条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村民自?。住房屋禁止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示禁止【建设区域《内禁止村民建设自】住房屋;《严格控制区域内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必须进入经规划】许可的居民区—。。。一户限一套;一般控!制区域内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必须进入经规】划许可?的居民点一》。户限建一栋居—民区和居民》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施工、统一配套建!设,”的:要求集中建设实现】“规划合理》、管:理规:范、建设《有序、惠及民—生、城?乡秀美”的目标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的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领导、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    《 监察机关依法对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严禁零散新】建、改建和扩建自住!房屋;严禁》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房屋;《严禁:为违法购地》建设自住房屋的人】员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五条 》居民:区和:居,民点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居民区和居【民点:。布局: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合法的?零散自?住房屋只拆不建;】影响:居住的只能许可【进,行不增加《面积:。、不拓?展功能的《加固:维修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的城市居民采!取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方式予》以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等:面,积就近?安排在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现有房屋予以!拆,除;不要求》。调配安置重建的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按有关》政策予以收购并【拆除其宅基》地,作为城市绿化—用地产权归收购单】位所有    】 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内符合?建设自住房屋—条件的?村,。民所在社区(—村,)无法安置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居民区和居—民点规划就近调【配安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无法调配安置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在本辖区内》调配安置 — 第八条 》 村民按照本规定】在,。居,民区:建设公?寓式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至1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超面积住】房部分按商品房相】关政策处《理 ?    村民—按照本规定在居民】点建设自《住房屋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条件:   《。 (一)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户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社区(村)》且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区(:村,)经批?准迁入到本社—区(:村)且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并在!本社区(村》)实际居住时间满】5年的本社》区(村)乡规民约】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家庭、住房等!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无房户; !。。 ,    2》、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建,房;    【 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  《   4、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还【。建;     5!。、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原有合法【住房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 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凡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内申请再建设—自住房屋 — 第十一《条 : 凡符?合,条件的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应?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监察:。部门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组?织讨论、审查审【查意见和上报名单必!须在:当地张榜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定》。区政府(管委会)】核准后组织实施 !    属城—市建设征地拆迁【项目的还需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许可【。程序 《   (一》。。。)申请 《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申请并报市政—府备案? ,   ? (二)《许可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联!审并许可实施  !  : 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自住房屋除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重要法?定标准外其》他标准可适》当放宽?许可条件但不得低】。于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实施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并放线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 ,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居民区和居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成品房的价格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十四《条 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集体:土,地,性质 第十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在完成居民区和居民!点报建手续后市政】府对其与城市—。建成区相连接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 :第十:六条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区和【居民点经营性、辅】助性、配套性用房可!由建设主体自行对】外出售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 非法转让、出租、!倒卖居民区和居【民点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