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设自住—房屋规划管理规定】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居民区?和,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建房行为!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所指村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已实行】村改社?。。区,、村民变居》民后仍在《原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居,。民
第二条 】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村民自住房【屋禁止?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示《禁止建设区》域内禁?止村民建《设自住房屋;严【格控制?区,域内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必?须进入经规划许可】的居民区一户限一】。。套,;一般控制区域内】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必!须进入?经规划许《可的居?民点:一户限建一栋居民】区和居民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施】工、统?。一配套建设”的【要求集?。中建设实现“规划合!理、管理《规范、建设有—序、惠及民生—、城乡秀美”的目】。标,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的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领,导、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 监》察机关依法》对,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严禁零散》新建、改建和扩建自!。住房屋;严》禁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房屋;!。严禁为违《法购地建《。设自住房屋的人员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五,条 居民区和【居民点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居民区和!居民点布局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 第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合法的零散》自住房屋只拆不建;!影响:居住的只能许—可进行不增加—面积、不拓展—功能的加《固维修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的城:市居民?采取: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方式予—以,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等:。面积就近安排在【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现有房屋予以】。拆除;不要求调配安!置,。重建的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按有关!政策予以收》购,并拆除其宅基—地作为城市绿化【用地产权归收购单】位所有
《
, , 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内!符合建设自住房屋条!件的村民所在社区(!村)无法安置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居民区》和居民点规划就【近调配安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无法!调配安置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在本辖》区内调配安置
】 第八条《 村民按照本规】定在:居民区建设》。。公寓:式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至1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超—面积住房部分按商品!房相关政策处—。理
:
:。。 : 村民按照本—规定在居民点建【设自:住房屋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条】件,
《。。 (一)《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户!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社区?(村)?且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
? :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区】(,村)经批准迁入【。到本社区(村)【且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并在本社区—(村)实际居住时】。间满5年《的本社?区(:村)乡?规民约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家庭、住房等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房户;
— 2、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建房;
【 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
!4、: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还建;
】
5—、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原有合法住】。房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凡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内申请再建设自【住房屋
—第十一条 》 凡:符合条件的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应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监察部》门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组织《讨论、审《查审:查意:见和上报名单必【。须在当地张榜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定区政府(管】委会:)核准后组织实施】
》 ,属城市建《设征地拆迁项—目的还需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签章《确认
?
第十二条— 许可《程序
》 (一)申请 】。。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申请并报市【政府备案
— (二)—许可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联审并】许可实?施
》 , 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自住房屋除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重要法定《标准外其他标准可适!当放宽许《可条件但不得低【于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实施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并放线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居民区和居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成!品房的价格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十四条 — ,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集体!土地性质《
第十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在完成居》。民区和居民》点报建手《续后市政府对其【与城市建成区相连】接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
第十六条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区!和居民点经营性、】辅助性?、配套性《。用,房可:由,建设:主体自行对外出【售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法转让、出租、倒卖!居民:区和居民点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