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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设自住房《屋规划管理规—。定 《 二○○》。九,年四: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居民区和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建》房行为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村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已实行村改社【区、村民变》居民:后仍在原《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居民 《 , 第二条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村民自住《房屋禁止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示禁止?建设区?域内禁止村》。民建:设自住?。房屋;严格控—制区域内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必须进入》经规划许可的居民区!一户限一《套;一般控制—区域内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必须进入经规!划许可的居民—点一户限建一栋居】民区和居《民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施工、统一配】套建设”的要求【集中:。建设实?现“规划合理、【管理规?范,、建设有序》、惠及民生》、城乡秀美”的目标! 第三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的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领导、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 第四条 — 城市规《。划区内严《禁零散?新建、?改建:和扩建自《住房屋;《严,禁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房屋;严》禁为违法购》。地建设自住房屋的】人员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五条 居民区【和居民点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居民区和—居民点布局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合法》的零散自住房—。屋只拆不建;影【响,居住的?只能许可《进行不增加面积、不!拓展功能的加固【维,修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的城》市居民采取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方式予—以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等面积就近安排在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现有房—屋予以拆除;不要】求调配安置重—建的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按有《关政:策予以收《。购并拆除其宅—基地作为城市绿【化用地产权归—收购:单位所有 》     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内符合建设—自住房屋《条件的村民所—在,社区(村)无—法,安置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居民!区和:居民:点,规划就近调配—安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无》法调配安置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在本辖区内【调,配,安置:。。 第八条 】村民按照本规定【在居民区建设公寓式!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至1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超面!积,。住房部?分按商品《房,相关政?策,处理    【 村民按照本规【定在居民《点,建设自住房》屋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条件 ?   ? (一)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户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社区(村)且【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 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区(村!)经批?准迁:入到本社《区(村)且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并?在本社区(村—),实际居住时间满【5年的本社区(村)!乡规:民约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  (二《)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家】庭、住房《等,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无?房,户;     】2、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建房《;    — ,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  —   4、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还建;  【  : 5、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原有合法住房!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    》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 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凡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内申请再》建设自住房屋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应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监察部门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组织讨论、审】查审查意《见和上报名》单必须?。在当地张榜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定区政府(管委会)!。核准后组织实施 】   ?  属城市建设征】地拆迁项目的还需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签章确认】 : 第十?二条: 许可程序  !  (一)申—请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申请—并报市政府备案 !   (二)许【可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联审《并许可实施 【    《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自:住房屋除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重要法定】标准外其《他标:准可适当放宽许可】条件但不得低于【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实施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并放:。线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居民】区和居?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成?品房的价格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集体土地》性,质 第十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在完:成居民区和居民点】报建手续后市政府】对其与城《市建成区相连接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区—和居:民点经营性、辅助性!、配套性用》房,可由建设主体—自行对外出售—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法转—让、出?租、倒卖居民区和居!民点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十九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