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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