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