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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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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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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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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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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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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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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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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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