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