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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