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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二○:。○八年十月十—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六: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确定?绿地率指标划—定绿地?界线:落实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城市详细规—划方案应实行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制度》 第七条 【。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八条 城市】规划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临时占用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到期?后应按绿地原有【状况恢复《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绿!地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绿?化配套?建设其绿化》指标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其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或者变【。。更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所缺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   ?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园林】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    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 第十三》。条 对《批准:实施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绿化企《业,进,行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    — 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和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