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二○○》八年十月十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确定绿地!率指:标划定绿地界—线落实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详?细规划方案应实行】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制度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八条 城市—规划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临时占!用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到期后应按绿地原!有状况恢复
第!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绿地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 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绿【。化配套建设》其绿化指标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其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
:第十一?条 :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或者变更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所缺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园:林,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
第十三条— 对批准实施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绿化《企业进行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
! 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和》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