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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水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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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报【用水计划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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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40%或《。者用水?单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不得新增用水】计划
第八条 】用水单位发生—分离或?者兼并等变化原用】水指标失《效应当重新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实确》定新的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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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超过用水指标!的用水量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 ?(一)居民家庭【、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用水以】及公共绿地绿化用】水超计划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一!倍征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一倍征收;超计划用!水20%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二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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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工厂、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企业用水超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二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含《。30%)的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四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含40】%)的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六倍征?收;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八倍征—收
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向用水单位下【达书面通知》用,水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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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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