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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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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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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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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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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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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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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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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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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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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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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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