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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