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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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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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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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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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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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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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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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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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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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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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