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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 ,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