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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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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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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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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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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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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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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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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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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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