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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 ,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