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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