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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枣政发[2—010?]57?。号 :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