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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  :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