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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 ,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