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