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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10]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第八条 》全市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九条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用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跨区(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年度用【水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区》(市)?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区—(市)?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地下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区(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工—作予以支持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  市水《文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承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与市水文部门汇!交   》  水文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资,料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新?审批的取《水许可统计资料【集中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四):。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