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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枣政?发[2009]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     【现将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 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 】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古树名木的挂牌!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各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悬挂 ! 第五条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 ,。   (四)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第,。六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和日!常养护?相结合的 原则【 》 ,第七条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由隶属关系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宇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 : ,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或【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个人】负责养?护 ?。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应】与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 , ,    《 对峄城区冠—世,榴园及薛《城区张?庄村基?径 20 厘米以】上的石榴树所在【乡镇:(街道?)与承包户签订管护!。责任合?同严格养护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    》 (三)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 :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 ,     》(五)在树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等; 《 ,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抢救方案并!及时实施抢救 ! : 第十?二,条各区(市)政【府应适当《安排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或资!助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第十三条制订!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  — ,  生产和生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第十四条因特殊需】要在建设中无法避让!、必须?迁移的古树名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    》 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