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枣政!发[2009]【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 现?将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
?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
: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
《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古树名《木的挂牌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各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悬挂】 :
【 第五条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四):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
(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
第—六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和日》。。常养护相结合的【 原则
—
第七》条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由隶属关系单位【负责养护;
! (二)生—长在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宇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
《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或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个人负【。责养护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应与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 对峄《城区冠?世,。榴,园,及薛城?区张庄村基径— 20? 厘米以上的石榴】树,所在乡镇《(街道?),与承包户签订—管护责任合同—严格:。养护管理
!
第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
》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 (三)》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 (五)《在树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等,;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
,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抢救方案并及—时实施抢救》 ,
第—十二条各区(—市):政府:。应,适当:安排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或资助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第十三条】制订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
》 生《产和生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第十四条因!特殊需要《在建设中无法避让】、必须迁移》的古树?名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
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