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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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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枣政发[!2009]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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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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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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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古?树名木?的挂牌?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各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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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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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
(四》)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
《第六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和》日,常养:护相结合《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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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由隶属关系【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宇【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
:。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或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个人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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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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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应,与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 对峄城区—冠世榴园《及薛城?区张庄村基径 2】0 厘米《以,上的石榴《树所在乡镇(街道】)与承包户签订管护!责,任合同严格养护【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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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 :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
: (三)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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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 : (五《)在:。树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等;
!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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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抢救—方案并及时实施抢救!
第十二!条各区(《市)政府应适当安排!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或资《助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制订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 :
《 生产和生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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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因—特殊:需要在建《设中无法避让、【必须迁?移的:古树:名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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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
》。 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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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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