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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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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 :。颁布:时间 20》1,1-0?5-12
【 生效时《间 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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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
《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 ,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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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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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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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 :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 ,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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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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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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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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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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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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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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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 :。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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