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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生效时!间 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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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
,。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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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 ,
,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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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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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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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 ,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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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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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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