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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 颁?布时间 2011-!。05-12
【 生效时间 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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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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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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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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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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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 :。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
《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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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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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 ,
?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
《 :。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 ,
?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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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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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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