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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 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 生效《时间 2012-】09-01》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    》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  :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  ?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 ,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  :    》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  ?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