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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生效时间 201】2-09-》01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 ,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     —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 ,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 ,   《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    《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   《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    》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      【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  :。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  ?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