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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 ?颁布时间 20【11-05-1【2 生效【时间: 2:012-《09-0《1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   ?    《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 ,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    》  :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      【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   ?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