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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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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 颁布时间 【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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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时间 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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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 :
: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
? ,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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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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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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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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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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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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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
《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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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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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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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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