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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 颁布《。时间 201—1-05-1—2
生效时】间 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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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
? ,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 ,
【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 :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
? :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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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
》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
,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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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 ,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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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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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 ,
?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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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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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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