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 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生效【时间: 201《。2-09-》01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 , ,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 ,    《 ,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     —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    》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   ?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   ?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 ,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 ,。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