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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
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 颁:。布时间 2011】。-0:5-12《
? 生效时间 —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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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 ?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 ,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 :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 :
: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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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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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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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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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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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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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 ,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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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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