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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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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23号
》 颁布时》间 2011—。-0:5-12
】生效:时间: 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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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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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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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
:。 ?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
—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 ,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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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
》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 , ,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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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
《 ,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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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 ,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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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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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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