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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26号
】 ,。。 颁布时间 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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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12-0《9-01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 伟 》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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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开挖【渣,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 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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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 ,。
:。 ?。 负责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处置工作》;
— 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
】 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城,区和光明《。大道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也可以直接】查处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内的各类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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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 《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按!照管辖范围》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与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和资质要求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自【行安排消纳场—的则应?提供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租用》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消《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其他内】容
》
(—二)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表;
】 (三)【技术人员根据申请】现,场勘验;
! (四)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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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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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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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 (四)运输【车辆类型的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倾倒地点;》
》 (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执行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张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 工地《。出入口须采取硬化】。措施并?配备冲洗设备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 ,
— 从事?道路施工或》管,线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行隔离
!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置对】延期处置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
, 需要回【填的应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统《一安排调剂 】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及时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于当日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城市管理部!门验收 》 ,
:第,十五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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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
— (:。三)有?。10辆以上载质量2!0吨以上的》自卸车辆;
!
(四)】运输车辆应具—备密闭运输条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核准?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进【行弃置不得乱倾倒】 ?。。。
: ? 运:输中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和车?况,良好保持密闭状态】。。不得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漏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车辆—应当服?从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依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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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建设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需—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须经】城市管理等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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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相关信息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
: (一)书】面申请; 【
《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出场路线图完善的】排水、消《防设施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 (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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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性建筑垃圾消—纳场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
: :。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
(!二)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蚊蝇孳生; 】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 (五)其他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人员应做《好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如实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联单【出具消纳结算凭【证,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到城】市,管理等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或者乱倒建筑垃圾】。的除由城《市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有关】责任者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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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 ,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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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设立投诉受理机构】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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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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