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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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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11-!3-:15:
实施时间 】。2011-4-【1
效力属性 !。有效
!。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1:27号
市 !长 陈 】 伟
《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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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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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建》设、经营、管理以】及从事?。可能影响湿地公【园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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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
】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
, 《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二—)负责湿地公—园的规划《、申报、组织评【审和审批;
】 《 (三)指导、】监督湿地公园管理、!。经,营单位(《个人)?实施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及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 —(四)?负责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建档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 : (五—)组织开《展市、?区(市?),级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区(】市)级湿地》公,园”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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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建市?级湿地公园》评审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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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职:责,
】。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和渔《业,、旅游?和服务业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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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 第七?条 ?已批准?设立的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公园保护与—恢复:建,设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公园主—管部门所需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科研等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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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湿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资源权属清—晰管理机构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市:、区(市)级—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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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包括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鸟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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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市?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全市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 (四】)其他条件
】。。
第九条 !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湿地公园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 , ,。(二)湿地公园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的:申请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水域【、地面附着物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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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前区(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承:诺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
! (六)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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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湿地公园采取下列方!式命:名市:或区(市)名称【+湿地名《称+市或区(市)级!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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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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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划分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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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 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 :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 , ?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 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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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的改名、《撤销、范围》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保持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
— 第十五》条 : 湿地公园批—准建立后《按照隶属关系申请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湿地公园【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 (一—)负:责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
— (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经营—和,管理制度《。。;,
【 (三)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 , ? (四)服从—湿地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生态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生》态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态】旅,游服务
》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应当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每月应不!。少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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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设置的游【。览、娱乐和交通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指标在游览区】域内应当《设置防火、安全、环!保等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障游览【。安全和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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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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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需在?湿地公园内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报批
【 《 禁止引进任何会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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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湿】地公园内《排放废水、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擅自砍伐树【木、乱采乱挖植【物及:植物:组织、?围垦造田、》开矿、?采石、采沙、挖土、!筑坟、烧荒》、,爆破、放牧》以,及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捕鱼电鱼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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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前条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一》。),向湿地公《园内排放废水、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盗伐、滥【。伐树木、乱》采乱挖?植物、?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三)采取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由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四)擅自【在湿地?公园内?围垦造田、开矿、】采石、采沙、挖土】、筑坟?等破坏湿地资源【。和,湿地环境的由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干扰、—阻碍:、拒绝湿地公园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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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湿:。地公园内土地和自】然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必须?征得批准建立湿地】公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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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湿地】公园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湿地资源、【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
】 第二《十五:条 凡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湿!地公:园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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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从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依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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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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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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